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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服現役者,其役期規定如下: 一、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依其參加考、甄選或軍事校院、班之相關招生簡章規定。 二、預備役再服現役者,以年為單位,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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