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服現役者,其役期規定如下: 一、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依其參加考、甄選或軍事校院、班之相關招生簡章規定。 二、預備役再服現役者,以年為單位,最長三年。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服現役的役期規定如下: 1. 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其役期依照參加考、甄選或軍事校院、班的相關招生簡章規定。 例如,如果某個預備軍官參加考試並通過,他的役期將根據相關招生簡章中的規定而定。 2. 預備役再服現役者的役期以年為單位,最長不超過三年。 例如,如果一位預備士官已經完成預備役期滿三年後,並決定再次回到現役服役,那麼他的役期最長只能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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