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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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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申請或由所隸單位檢具該員經國軍醫院出具之證明書,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
  2. 2.前項人員病癒後,應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回役,補足其原應服現役役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期間若因病未能在六個月內康復,可以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或由所屬單位提供由國軍醫院出具的證明書,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停役期滿後,這些人員應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編制回役名冊,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回役,以彌補原來應服現役的期限。 例如,如果一位預備軍官在服役期間患上嚴重的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超過了六個月的時間仍未完全康復,他可以向所屬單位提出停役申請,並提供由國軍醫院出具的證明書作為證據。如果停役申請經過審核核准,這位預備軍官將暫時停止現役服務。在他病癒後,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將編制回役名冊,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以便讓他回歸現役並補足原應服役的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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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申請或由所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