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期間若因病未能在六個月內康復,可以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或由所屬單位提供由國軍醫院出具的證明書,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停役期滿後,這些人員應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編制回役名冊,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回役,以彌補原來應服現役的期限。 例如,如果一位預備軍官在服役期間患上嚴重的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超過了六個月的時間仍未完全康復,他可以向所屬單位提出停役申請,並提供由國軍醫院出具的證明書作為證據。如果停役申請經過審核核准,這位預備軍官將暫時停止現役服務。在他病癒後,後備軍人管理機關將編制回役名冊,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以便讓他回歸現役並補足原應服役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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