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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者,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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