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者,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如果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希望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現役,必須填寫志願書,並由所屬單位送交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這意味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不能單純地自行轉服,而必須經過核准程序。以下是相關範例:一位預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填寫了志願書,並由其所屬單位送交國防部進行核定,最後獲得了轉服常備軍官現役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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