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退伍除役給與之年資計算規定如下: 一、軍官曾服士官役者,以其服軍官、士官現役之期間合併計算;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伍除役之軍官曾服士兵役者,其服士兵現役之期間,並應合併計算。但軍官曾服士兵現役之年資,已按退伍除役當時上等兵薪額及副食費計算發給之退伍金,應予扣除。 二、士官曾服士兵役者,以其服士官、士兵現役之期間合併計算。 三、軍官、士官曾服士兵者,其服現役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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