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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合於就養基準而志願就養者,自核定除役生效之日起,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申請安置就養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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