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謂的「服現役年資」是指能夠被計算在退除給與年資中的時間。 2.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謂的「就讀軍事校院期間」的退伍除役時給與年資,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款的規定,已向服務機關提出退撫基金補繳申請,並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及利息後,將該期間之年資納入計算。 3. 上述年資的計算以軍官和士官兵籍表或結訓證書所記載的時間為準。 範例: 假設一位軍官在大學畢業後就讀軍事學校共4年,然後服役了10年,最終以中將階退伍。在這種情況下,該軍官就讀軍事學校的期間可以被折算為服役年資,因此他的總服役年資為14年。這些年資可以被計算在退伍金或退休俸的給與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