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 1. 如果退伍除役人员因犯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一款所列的罪行,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法院应将判决正本寄给原核准机关,请求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的处分,并函知支付机关,以终止或按应扣减比率减少发放退除给与;如已领取而需要返还的,支付机关应依法追缴。 2. 根据本條例第25條第一款,如果本條例第25條第一款人员因不同行为犯了多个本條例第24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的罪行,并经法院合并审理,或分别审理而有两个以上判决的,按照所定应执行刑罚,依照本條例第25條第一款各款规定,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 3. 如果前款人员同时犯了本條例第24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的罪行和其他罪名,经合并决定其应执行刑罚的,应按照本條例第24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的罪行之宣告刑,依照本條例第25條第一項各款规定,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但是,如果所受宣告刑的刑度总和高于其应执行刑罚的,仍按照应执行刑罚办理。 4. 如果根据本條例第25條第一項的人员因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了本條例第24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的罪行和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根据判决的刑度,依照本條例第25條规定,剥夺或减少退除给与。 参考资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