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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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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與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退除給與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
  2. 2.退伍除役人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之懲戒判決者,於依本條例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分執行不受影響。
  3. 3.退伍除役人員犯同一案件,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之懲戒判決後,又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者,其已依懲戒判決剝奪或減少之退除給與,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處分,不再重複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該條規定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該條例第25條的規定,如果減少發給退除給與金額,則根據本條例第26條和第46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2. 如果一名退伍除役人員涉及同一案件,依據本條例第25條第1項的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後,再根據懲戒法院的判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金額,根據本條例已經剝奪或減少的範圍執行,不受影響。 3. 如果一名退伍除役人員涉及同一案件,懲戒法院根據該案件判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後,再根據本條例第25條的規定再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金額,則已經根據懲戒判決剝奪或減少的退除給與金額不再重複執行。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該文件提到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的這個條文。該文件詳細解釋了該條例中的規定,並且對於一些相關案例進行了實際的適用。這些資料與問題中詢問的法條內容有直接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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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減少發給退除給與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退除給與後,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