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該條規定有以下內容: 1. 根據該條例第25條的規定,如果減少發給退除給與金額,則根據本條例第26條和第46條的規定進行計算。 2. 如果一名退伍除役人員涉及同一案件,依據本條例第25條第1項的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後,再根據懲戒法院的判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金額,根據本條例已經剝奪或減少的範圍執行,不受影響。 3. 如果一名退伍除役人員涉及同一案件,懲戒法院根據該案件判決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後,再根據本條例第25條的規定再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金額,則已經根據懲戒判決剝奪或減少的退除給與金額不再重複執行。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17輯之裁判內容》,該文件提到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的這個條文。該文件詳細解釋了該條例中的規定,並且對於一些相關案例進行了實際的適用。這些資料與問題中詢問的法條內容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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