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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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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的撤職,是撤除軍官、士官軍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人事懲罰。

Q · 軍人被撤職是什麼意思?跟免職一樣嗎?

撤職是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 1 到 5 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撤職是對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附加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停止任用期間。它和一般免職的差別就在這層附加效果:停止任用期間內,當事人不具被重新任用為軍職的資格,等於封住未來數年的回任路。正因如此,面對撤職時,停止任用「幾年」往往比撤職本身更值得力爭。

白話解讀

撤職這兩個字的殺傷力,藏在你看不到的後半段。表面上它是「撤除軍職」,把你現在的職位拿掉;但真正狠的是它同時附加「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間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這代表什麼?不是丟了工作再找一個就好,而是在這段期間內,你連被重新任用的資格都沒有。對軍官、士官來說,這是人事懲罰裡很重的一種,打擊的不只是你的當下,是你未來數年的職涯路徑。理解這一層,你就知道為什麼面對撤職處分時,停止任用的「期間長短」本身就是值得力爭的戰場:一年和五年,差的是你人生的好幾年。

法律定性

撤職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所定之人事懲罰,指對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附加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停止任用期間。停止任用期間內,受懲罰者不具被重新任用之資格,是軍人人事懲罰中效果較重之一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職跟一般被免職有什麼不一樣?

差在「停止任用」這個附加效果。撤職是撤除軍職,並附帶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停止任用期間(第20條),這段期間你沒有被重新任用的資格。一般免職通常沒有這層任用限制。正因為多了停止任用,撤職是人事懲罰裡很重的一種,面對它時別只想著申辯撤職本身,停止任用「幾年」同樣是該全力爭取的部分。

Q2被撤職停止任用五年,期間過了就能回去當軍人嗎?

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法律上這道任用障礙就解除了,但實際能否回任還涉及其他資格條件,不是自動回復。重點是這個期間是一到五年的區間(第20條),不是固定五年。如果你被處以接近上限的期間,這本身就值得在救濟時主張過重,因為期間長短有裁量空間,爭下來一年就是替自己省下一年。

Q3軍人撤職是什麼意思?

撤除軍官、士官的軍職,並附加停止任用一到五年的人事懲罰(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

Q4撤職和廢止起役差在哪?

撤職針對軍官、士官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廢止起役針對志願士兵廢止起役處分,對象與效果都不同。

Q5停止任用是什麼意思?

在法定期間內不具被重新任用為軍職的資格,期間屆滿任用障礙才解除。

Q6撤職的停止任用期間是多久?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依個案情節由權責機關在法定範圍內裁量。

Q7收到撤職處分要怎麼救濟?

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所定程序提起,把火力集中在停止任用期間是否過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注意救濟期限。

Q8怎麼爭取縮短停止任用期間?

在申辯階段就提出期間量定過當的意見、主張比例原則,比處分確定後才救濟更有利。

Q9停止任用期間過了能回任軍職嗎?

期間屆滿任用障礙解除,但實際能否回任仍須符合其他資格條件,非自動回復。

Q10對撤職不服的救濟有期限嗎?

有,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起算,逾期喪失救濟權,務必及早處理。

Q11撤職 vs 免職哪個重?

撤職多了停止任用一到五年的附加效果,封住未來數年回任資格,比一般免職更重。

Q12撤職 vs 降階差在哪?

撤職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降階只降一階換敘並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撤職效果遠重於降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職廢止起役降階
適用對象軍官、士官志願士兵軍官、士官
主要效果撤除軍職廢止原核定起役處分依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
附加限制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一年以上不得志願入營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依據條文第20條第21條第22條

撤職

適用對象
軍官、士官
主要效果
撤除軍職
附加限制
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依據條文
第20條

廢止起役

適用對象
志願士兵
主要效果
廢止原核定起役處分
附加限制
一年以上不得志願入營
依據條文
第21條

降階

適用對象
軍官、士官
主要效果
依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
附加限制
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依據條文
第22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自衛隊法第46条(懲戒処分・免職)
韓國군인사법 제57조(징계의 종류·파면)
德國Wehrdisziplinarordnung (WDO) § 58(Entfernung aus dem Dienstverhältni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190927 制定)

重禁閉者,禁錮於重禁閉室,每日按規定之量數,給與開水、食鹽、飲食,不給與寢具,但至多不得過一月。

(0240215 全文修正)

軍士對於所屬有施行罰站、申誡之權,但隨時須報告直隸長官。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行使懲罰,除撤職停職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辦理,少將以上軍官之懲罰,應呈請國防部核定外,其餘罰權如左:   一、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有施行記大過、記過、罰薪、檢束、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二、有所隸承之少將長官及上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大過一次以下,罰薪一月以內,各級軍官檢束二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三、有所隸承之上校長官,及中少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過一次,各級軍官檢束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禁閉十五日以內,勞役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四、有所隸承之中少校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檢束五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十日以內,勞役二十日以內,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五、獨立或分駐之上尉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五日以內,勞役十日以內,禁足三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六、有所隸承之上尉長官,及獨立或分駐之中少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禁閉三日以內,勞役七日以內,禁足兩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七、有所隸承之中尉少尉及准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罰站及申誡之權。

(0560623 全文修正)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1040421 全文修正)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酌作標點符號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三、配合士官增列撤職及刪除管訓,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移列至第二項前段,以符實需。另義務役人員,雖仍得施以記過之懲罰,但實質懲罰效果不大,實務上會使用其他妥適之懲罰種類,故第二項後段僅敘明志願士兵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廢止其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1130715 全文修正)

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軍官及士官之撤職,係撤除該軍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所任之軍職,且無以除書規定「撤其現職」之必要,爰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 撤職名詞
  • 期間名詞
(0190927 制定)

重禁閉者,禁錮於重禁閉室,每日按規定之量數,給與開水、食鹽、飲食,不給與寢具,但至多不得過一月。

(0240215 全文修正)

軍士對於所屬有施行罰站、申誡之權,但隨時須報告直隸長官。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行使懲罰,除撤職停職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辦理,少將以上軍官之懲罰,應呈請國防部核定外,其餘罰權如左:   一、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有施行記大過、記過、罰薪、檢束、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二、有所隸承之少將長官及上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大過一次以下,罰薪一月以內,各級軍官檢束二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三、有所隸承之上校長官,及中少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過一次,各級軍官檢束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禁閉十五日以內,勞役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四、有所隸承之中少校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檢束五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十日以內,勞役二十日以內,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五、獨立或分駐之上尉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五日以內,勞役十日以內,禁足三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六、有所隸承之上尉長官,及獨立或分駐之中少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禁閉三日以內,勞役七日以內,禁足兩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七、有所隸承之中尉少尉及准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罰站及申誡之權。

(0560623 全文修正)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10404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酌作標點符號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三、配合士官增列撤職及刪除管訓,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移列至第二項前段,以符實需。另義務役人員,雖仍得施以記過之懲罰,但實質懲罰效果不大,實務上會使用其他妥適之懲罰種類,故第二項後段僅敘明志願士兵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廢止其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軍官及士官之撤職,係撤除該軍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所任之軍職,且無以除書規定「撤其現職」之必要,爰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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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規定:「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