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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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的撤職,是撤除軍官、士官軍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人事懲罰。
Q · 軍人被撤職是什麼意思?跟免職一樣嗎?
撤職是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 1 到 5 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撤職是對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附加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停止任用期間。它和一般免職的差別就在這層附加效果:停止任用期間內,當事人不具被重新任用為軍職的資格,等於封住未來數年的回任路。正因如此,面對撤職時,停止任用「幾年」往往比撤職本身更值得力爭。
白話解讀
撤職這兩個字的殺傷力,藏在你看不到的後半段。表面上它是「撤除軍職」,把你現在的職位拿掉;但真正狠的是它同時附加「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期間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這代表什麼?不是丟了工作再找一個就好,而是在這段期間內,你連被重新任用的資格都沒有。對軍官、士官來說,這是人事懲罰裡很重的一種,打擊的不只是你的當下,是你未來數年的職涯路徑。理解這一層,你就知道為什麼面對撤職處分時,停止任用的「期間長短」本身就是值得力爭的戰場:一年和五年,差的是你人生的好幾年。
法律定性
撤職為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所定之人事懲罰,指對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附加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停止任用期間。停止任用期間內,受懲罰者不具被重新任用之資格,是軍人人事懲罰中效果較重之一種。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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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職跟一般被免職有什麼不一樣?
差在「停止任用」這個附加效果。撤職是撤除軍職,並附帶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停止任用期間(第20條),這段期間你沒有被重新任用的資格。一般免職通常沒有這層任用限制。正因為多了停止任用,撤職是人事懲罰裡很重的一種,面對它時別只想著申辯撤職本身,停止任用「幾年」同樣是該全力爭取的部分。
Q2被撤職停止任用五年,期間過了就能回去當軍人嗎?
停止任用期間屆滿,法律上這道任用障礙就解除了,但實際能否回任還涉及其他資格條件,不是自動回復。重點是這個期間是一到五年的區間(第20條),不是固定五年。如果你被處以接近上限的期間,這本身就值得在救濟時主張過重,因為期間長短有裁量空間,爭下來一年就是替自己省下一年。
Q3軍人撤職是什麼意思?
撤除軍官、士官的軍職,並附加停止任用一到五年的人事懲罰(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0 條)。
Q4撤職和廢止起役差在哪?
撤職針對軍官、士官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廢止起役針對志願士兵廢止起役處分,對象與效果都不同。
Q5停止任用是什麼意思?
在法定期間內不具被重新任用為軍職的資格,期間屆滿任用障礙才解除。
Q6撤職的停止任用期間是多久?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依個案情節由權責機關在法定範圍內裁量。
Q7收到撤職處分要怎麼救濟?
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所定程序提起,把火力集中在停止任用期間是否過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注意救濟期限。
Q8怎麼爭取縮短停止任用期間?
在申辯階段就提出期間量定過當的意見、主張比例原則,比處分確定後才救濟更有利。
Q9停止任用期間過了能回任軍職嗎?
期間屆滿任用障礙解除,但實際能否回任仍須符合其他資格條件,非自動回復。
Q10對撤職不服的救濟有期限嗎?
有,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起算,逾期喪失救濟權,務必及早處理。
Q11撤職 vs 免職哪個重?
撤職多了停止任用一到五年的附加效果,封住未來數年回任資格,比一般免職更重。
Q12撤職 vs 降階差在哪?
撤職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降階只降一階換敘並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撤職效果遠重於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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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撤職 | 廢止起役 | 降階 |
|---|---|---|---|
| 適用對象 | 軍官、士官 | 志願士兵 | 軍官、士官 |
| 主要效果 | 撤除軍職 | 廢止原核定起役處分 | 依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 |
| 附加限制 | 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一年以上不得志願入營 | 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
| 依據條文 | 第20條 | 第21條 | 第22條 |
撤職
- 適用對象
- 軍官、士官
- 主要效果
- 撤除軍職
- 附加限制
- 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依據條文
- 第20條
廢止起役
- 適用對象
- 志願士兵
- 主要效果
- 廢止原核定起役處分
- 附加限制
- 一年以上不得志願入營
- 依據條文
- 第21條
降階
- 適用對象
- 軍官、士官
- 主要效果
- 依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
- 附加限制
- 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 依據條文
- 第22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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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90927 制定)
重禁閉者,禁錮於重禁閉室,每日按規定之量數,給與開水、食鹽、飲食,不給與寢具,但至多不得過一月。
(0240215 全文修正)
軍士對於所屬有施行罰站、申誡之權,但隨時須報告直隸長官。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行使懲罰,除撤職停職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辦理,少將以上軍官之懲罰,應呈請國防部核定外,其餘罰權如左: 一、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有施行記大過、記過、罰薪、檢束、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二、有所隸承之少將長官及上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大過一次以下,罰薪一月以內,各級軍官檢束二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三、有所隸承之上校長官,及中少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過一次,各級軍官檢束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禁閉十五日以內,勞役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四、有所隸承之中少校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檢束五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十日以內,勞役二十日以內,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五、獨立或分駐之上尉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五日以內,勞役十日以內,禁足三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六、有所隸承之上尉長官,及獨立或分駐之中少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禁閉三日以內,勞役七日以內,禁足兩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七、有所隸承之中尉少尉及准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罰站及申誡之權。
(0560623 全文修正)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1040421 全文修正)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酌作標點符號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三、配合士官增列撤職及刪除管訓,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移列至第二項前段,以符實需。另義務役人員,雖仍得施以記過之懲罰,但實質懲罰效果不大,實務上會使用其他妥適之懲罰種類,故第二項後段僅敘明志願士兵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廢止其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1130715 全文修正)
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軍官及士官之撤職,係撤除該軍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所任之軍職,且無以除書規定「撤其現職」之必要,爰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 撤職名詞
- 期間名詞
重禁閉者,禁錮於重禁閉室,每日按規定之量數,給與開水、食鹽、飲食,不給與寢具,但至多不得過一月。
軍士對於所屬有施行罰站、申誡之權,但隨時須報告直隸長官。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行使懲罰,除撤職停職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辦理,少將以上軍官之懲罰,應呈請國防部核定外,其餘罰權如左: 一、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有施行記大過、記過、罰薪、檢束、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二、有所隸承之少將長官及上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大過一次以下,罰薪一月以內,各級軍官檢束二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三、有所隸承之上校長官,及中少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過一次,各級軍官檢束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禁閉十五日以內,勞役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四、有所隸承之中少校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檢束五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十日以內,勞役二十日以內,禁足罰站及申誡之權。 五、獨立或分駐之上尉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五日以內,勞役十日以內,禁足三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六、有所隸承之上尉長官,及獨立或分駐之中少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禁閉三日以內,勞役七日以內,禁足兩星期以內,罰站及申誡之權。 七、有所隸承之中尉少尉及准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罰站及申誡之權。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前段酌作標點符號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三、配合士官增列撤職及刪除管訓,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移列至第二項前段,以符實需。另義務役人員,雖仍得施以記過之懲罰,但實質懲罰效果不大,實務上會使用其他妥適之懲罰種類,故第二項後段僅敘明志願士兵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廢止其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一、條次變更。 二、軍官及士官之撤職,係撤除該軍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所任之軍職,且無以除書規定「撤其現職」之必要,爰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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