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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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1條的廢止起役,是廢止志願士兵原核定起役處分,並附帶一年至五年不得志願入營的禁營期,相當於軍官的撤職。
Q · 志願士兵被廢止起役,明年還能再簽下去嗎?
不行,1至5年內不得志願入營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1條,廢止起役會廢止志願士兵原核定的起役處分,並附帶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志願入營的禁營期。它和一般退伍最大的差別在於:一般退伍可隨時重新報考志願役,廢止起役卻凍結了你的再入營資格,真正該爭取的是把禁營期縮到最短。
白話解讀
志願士兵和軍官、士官走的是不同的懲罰軌道。軍官被開除叫「撤職」,志願士兵對應的最重行政懲罰就是這條的「廢止起役」(撤銷你當初被核定開始服役的處分)。它真正的殺傷力不在於把你踢出軍隊,而在後半句:一年到五年內,你不能再志願入營。換句話說,這不是「失業」,是「禁業」。你想重新報考、重新簽下去,那道門被鎖住,最長鎖五年。很多人以為大不了重來,但這條把「重來」這個選項,直接從你手上拿走一段時間。對一個把軍旅當職涯的人,這段空白足以改寫整個人生規劃。
法律定性
廢止起役為陸海空軍懲罰法中針對志願士兵的人事懲罰,內容是廢止其原核定的起役處分,並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志願入營,性質上相當於軍官、士官的「撤職」,核心效果不在逐出軍隊本身,而在後段的禁營期凍結再入營資格。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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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廢止起役,當兵的年資和退伍金會不會也跟著沒了?
廢止起役直接處理的是未來能不能再入營,和退除給與是兩套機制。退除給與的剝奪、減少另有規定(第25條),由懲戒法院判決,不會因為廢止起役就當然消失。兩件事分開算,別把不能再簽和退休給與被追回混為一談。
Q2禁營期是一年還是五年,誰決定?
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範圍內,由懲罰權責單位依違紀情節輕重審議決定。情節越重、影響越大,期間越靠近五年端。救濟時把焦點從撤銷處分轉到縮短期間,往往比硬拗無罪更務實也更可能成功。
Q3廢止起役是什麼?
廢止志願士兵原核定起役處分,並於1到5年內禁止再志願入營的最重人事懲罰,相當於軍官的撤職。
Q4禁營期是什麼意思?
廢止起役附帶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志願入營期間,是這個處分真正的殺傷力所在。
Q5廢止起役和撤職差在哪?
撤職適用軍官、士官並停止任用1-5年;廢止起役適用志願士兵並禁止志願入營1-5年,兩者是同層級對照處分。
Q6廢止起役和一般退伍差在哪?
一般退伍可隨時重新報考志願役;廢止起役綁禁營期,期間連報名資格都沒有。
Q7被廢止起役怎麼申訴?
核定書送達後一般30日內依救濟規定提申訴,主軸是主張情節從輕、禁營期應縮短,而非硬拗無罪。
Q8禁營期幾年怎麼決定?
在1到5年範圍內,由懲罰權責單位依違紀情節輕重審議;情節越重越靠近五年端。
Q9申訴要準備哪些事證?
過去考績、獎勵、服役表現等從輕事證,並善用懲罰核定前的調查黃金期主動提出。
Q10禁營期從什麼時候起算?
自處分確定起算;逾救濟期限未申訴,禁營期即定案,沒有人會主動提醒期限將屆。
Q11廢止起役 vs 撤職哪個重?
兩者同屬最重人事懲罰,差別在適用身分(志願士兵 vs 軍官士官),效果一為禁營、一為停止任用。
Q12廢止起役會連退伍金一起沒收嗎?
不會當然沒收。剝奪退除給與是第25條另一套機制,由懲戒法院判決,與廢止起役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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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廢止起役 | 撤職(第20條) | 一般退伍 |
|---|---|---|---|
| 適用對象 | 志願士兵 | 軍官、士官 | 役期屆滿或申請退伍者 |
| 再入營/任用 | 1~5年不得志願入營 | 1~5年停止任用 | 可隨時重新報考志願役 |
| 性質 | 人事懲罰(最重) | 人事懲罰(最重) | 非懲罰 |
| 退除給與 | 不當然剝奪,另依第25條 | 不當然剝奪,另依第25條 | 依規定核發 |
廢止起役
- 適用對象
- 志願士兵
- 再入營/任用
- 1~5年不得志願入營
- 性質
- 人事懲罰(最重)
- 退除給與
- 不當然剝奪,另依第25條
撤職(第20條)
- 適用對象
- 軍官、士官
- 再入營/任用
- 1~5年停止任用
- 性質
- 人事懲罰(最重)
- 退除給與
- 不當然剝奪,另依第25條
一般退伍
- 適用對象
- 役期屆滿或申請退伍者
- 再入營/任用
- 可隨時重新報考志願役
- 性質
- 非懲罰
- 退除給與
- 依規定核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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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90927 制定)
輕禁閉者,禁錮於輕禁閉室,每日按規定之量量,給與飯菜,並結與寢具,但至多不得過一月。
(024021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施行軍官佐士兵之懲罰,應時呈報所隸長官,層轉獨立單位長官備案。各級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受懲罰之軍官佐,應按月列表,如附式第二,分別彙報最高軍事機關,暨軍政部或海軍部。
(0411125 全文修正)
軍士對於所屬有施行罰站及申誡之權,但須隨時報告直隸長官。
(0560623 全文修正)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罰薪,扣除月支待遇總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為周延國軍懲罰制度,適度強化罰薪懲罰之效果,以便兼顧基層部隊之執行與軍隊紀律之維持。依軍人待遇條例規定,將原條文規定之月薪,定明為月支待遇總額,並將期間明確規定,以利執行,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廢止起役,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處分,並於一定期間不得志願入營;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志願士兵係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規定經甄選入營服役,因與軍官、士官之任職及任官不同,爰增訂「廢止起役」懲罰種類,並定明受此懲罰者,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再循其他招募管道志願入營。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輕禁閉者,禁錮於輕禁閉室,每日按規定之量量,給與飯菜,並結與寢具,但至多不得過一月。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施行軍官佐士兵之懲罰,應時呈報所隸長官,層轉獨立單位長官備案。各級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受懲罰之軍官佐,應按月列表,如附式第二,分別彙報最高軍事機關,暨軍政部或海軍部。
軍士對於所屬有施行罰站及申誡之權,但須隨時報告直隸長官。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為周延國軍懲罰制度,適度強化罰薪懲罰之效果,以便兼顧基層部隊之執行與軍隊紀律之維持。依軍人待遇條例規定,將原條文規定之月薪,定明為月支待遇總額,並將期間明確規定,以利執行,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志願士兵係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規定經甄選入營服役,因與軍官、士官之任職及任官不同,爰增訂「廢止起役」懲罰種類,並定明受此懲罰者,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再循其他招募管道志願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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