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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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 2.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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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2 條規定降階為軍官士官依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違紀者退伍後仍依降階後官階重新審定退除給與。
Q · 我都退伍了,以前在軍中的事還會被降階罰到嗎?
會。退伍後退除給與仍可能依降階後官階重算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2 條第二項,只要違紀行為發生在你現役期間,即使處分核定時你已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仍會依退伍時的官階「降階後」重新審定退除給與。換言之,懲罰不因脫下軍服而結束,它會回頭重算你每月領的退休俸,是延遲引爆型的處分。
白話解讀
降階最容易被低估的,是它的第二項。你以為降一階只是肩上少一顆星、待遇少一級、一年內不能當主管,這些都是當下看得到的。但第二項說的是:就算你已經退伍、已經不是現役軍人,這個處分照樣能追上你,按你退伍時的官階「降階後」重新審定退除給與。意思是,你每個月領的退休俸,可能因為一件你以為早就翻篇的舊案,被往下重算。懲罰沒有因為你脫下軍服而結束,它跟著你的退休金一起走。對軍官、士官來說,這條的傷害是延遲引爆的,現役時看是減薪降職,退伍後才發現它連你的老本一起動了。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2 條規範人事懲罰中的「降階」:軍官、士官依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違紀者於受罰時已喪失現役身分者,依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其特色在於懲罰效力得追及已退伍者的退除給與計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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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降階一年後會自動升回原來的官階嗎?
不會。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的限制會在期滿後解除,但官階換敘是實質的往下調整,要升回去得走正常的晉任、考核程序,不是時間到就自動回復。很多人誤以為忍一年就沒事,結果一年後才發現官階和年資基準都還停在降階後的位置,影響一路延伸到退休。
Q2已經退伍領退休俸了,還會被降階追回嗎?
如果違紀行為發生在你現役期間,即使受罰時已退伍,仍依退伍時官階降階後重新審定退除給與,等於往下重算。重算的是給與基準,務必逐項核對主管機關的計算,算錯往你不利方向的情況並非沒有,你有權要求說明計算依據。
Q3降階是什麼意思?
軍官、士官依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屬人事懲罰。
Q4降階和降級差在哪?
降階降官階(第 22 條,不自動復原);降級降俸級(第 26 條,期滿重計俸級年資),性質與恢復方式不同。
Q5什麼叫官階換敘?
依新確定的官階重新核定待遇、年資與計算基準的程序,是降階連動退除給與的關鍵環節。
Q6退除給與重算是什麼?
違紀者退伍後依降階後官階重新審定退除給與,使懲罰效力追及已離役者的退休俸。
Q7收到降階核定怎麼救濟?
於核定送達後法定期限(一般 30 日)內提出申訴,逾期確定,重點放在比例原則失衡。
Q8降階對退休俸的影響怎麼算?
退除給與以官階為基準,降一階連動年資與待遇基準,按月領取金額長期縮水,須逐項核對機關計算。
Q9申訴要準備哪些事證?
歷年考績、獎勵、實際可歸責的督導程度,以及量化的退除給與長期損失。
Q10退伍者怎麼確認重算正確?
要求主管機關提出退除給與重算的計算依據書面說明,逐項比對降階後官階基準。
Q11降階 vs 撤職哪個重?
撤職(第 20 條)撤除軍職並一定期間停止任用,較降階更重;降階保留軍職但官階下調。
Q12降階 vs 廢止起役差在哪?
降階適用軍官、士官;廢止起役(第 21 條)適用志願士兵,兩者身分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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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降階(第22條) | 降級(第26條) |
|---|---|---|
| 處分客體 | 官階(降一階換敘) | 俸級(降一級) |
| 適用身分 | 軍官、士官 | 依懲罰時現職俸級 |
| 期間限制 | 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期滿效果 | 不自動復原,須走晉任程序 | 期滿應重計俸級年資 |
| 退除給與連動 | 退伍後仍依降階後官階重算 | 影響俸級基準 |
降階(第22條)
- 處分客體
- 官階(降一階換敘)
- 適用身分
- 軍官、士官
- 期間限制
- 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 期滿效果
- 不自動復原,須走晉任程序
- 退除給與連動
- 退伍後仍依降階後官階重算
降級(第26條)
- 處分客體
- 俸級(降一級)
- 適用身分
- 依懲罰時現職俸級
- 期間限制
- 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期滿效果
- 期滿應重計俸級年資
- 退除給與連動
- 影響俸級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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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90927 制定)
罰役,除勤務演習教育外,禁止出營艦,每日由衛兵長及衛兵督率掃除禁閉室及執營艦中各項雜役。
(024021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部下所犯,如出於罰權以外時,應立即報請直隸長官核辦。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官兵之懲罰,應即呈報所隸長官,層轉獨立單位長官備案。 各級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受懲罰之軍官,應按月分別彙報國防部及所隸各總司令部。
(0560623 全文修正)
對撤職或管訓處分,被懲罰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級申訴。
(0971230 修正)
被懲罰人對撤職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對其他懲罰處分,如有不服,得向上級申訴。
立法理由有懲罰即應有救濟管道,現役軍人受本法撤職懲罰如有不服,得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至管訓等其他懲罰,如有不服,得向上級(國軍監察單位或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申訴,爰修正現役軍人受懲罰之救濟方式。
(1040421 全文修正)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軍隊必須有嚴整的紀律,才能達到維護領導統御之目的,故悔過懲罰仍有存在之必要,用以嚴肅軍紀。但施以悔過之懲罰,不宜一次過長,故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施行悔過懲罰期間改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將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授權國防部定之,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1130715 全文修正)
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受降階懲罰者,應停止任用,致難以發揮原本預期在營之「不榮譽」感,實務迄今仍無作成該類懲罰之實例,為符合實需,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中段,將「停止任用」修正為「不得調任主管職務」,並定明其期間及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對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施以降階懲罰,應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方有懲罰之實益,爰增訂第二項,定明對第一項人員施以降階懲罰時,應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為基準,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以資明確。
- 審定名詞
罰役,除勤務演習教育外,禁止出營艦,每日由衛兵長及衛兵督率掃除禁閉室及執營艦中各項雜役。
各級長官對於部下所犯,如出於罰權以外時,應立即報請直隸長官核辦。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官兵之懲罰,應即呈報所隸長官,層轉獨立單位長官備案。 各級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受懲罰之軍官,應按月分別彙報國防部及所隸各總司令部。
對撤職或管訓處分,被懲罰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級申訴。
有懲罰即應有救濟管道,現役軍人受本法撤職懲罰如有不服,得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至管訓等其他懲罰,如有不服,得向上級(國軍監察單位或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申訴,爰修正現役軍人受懲罰之救濟方式。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軍隊必須有嚴整的紀律,才能達到維護領導統御之目的,故悔過懲罰仍有存在之必要,用以嚴肅軍紀。但施以悔過之懲罰,不宜一次過長,故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施行悔過懲罰期間改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將前項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通訊、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之辦法,授權國防部定之,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
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受降階懲罰者,應停止任用,致難以發揮原本預期在營之「不榮譽」感,實務迄今仍無作成該類懲罰之實例,為符合實需,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中段,將「停止任用」修正為「不得調任主管職務」,並定明其期間及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對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施以降階懲罰,應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方有懲罰之實益,爰增訂第二項,定明對第一項人員施以降階懲罰時,應依其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之官階為基準,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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