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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2.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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