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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陸海空軍懲罰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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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2. 2.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3 條規定: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

Q · 當兵被記過幾次會被踢出去?

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等於九個記過)就當然撤職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3 條,記過三次併為記大過一次,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換算下來一年內九個記過即達門檻;「當然」指次數到、時間到即自動生效,不需另開撤職程序。

白話解讀

這條藏著一道算術題,很多人沒算清楚就被它清出軍隊。記過分記過和記大過。記過三次併成一次記大過,而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還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當然這兩個字是關鍵:不需要另外開一個撤職程序,次數到、時間到,自動生效。換算一下,一年內九個記過就足以讓你的軍旅生涯歸零。平常一個記過好像沒什麼,但它們會累積、會合併、會在你沒特別注意的時候,悄悄堆到那條紅線上。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3 條為軍人記過懲罰的累計換算規範,將記過、記大過設為同一換算鏈上的單位(三記過=一記大過),並設定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即當然撤職或廢止起役的剛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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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記過和記大過到底怎麼換算?

三次記過併為一次記大過;一年內累計三次記大過,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實務提示:上游還有申誡,三次申誡換一次記過(第24條),盤點時要把申誡也算進去。

Q2被記過想申訴要趁什麼時候?

越早越好,最好在處分核定前或法定救濟期限內提出,因為累計到門檻後是當然生效、自動成立。實務提示:在每個過還沒確定時就擋下,面對的只是單一處分,爭點單純得多。

Q3當兵被記過幾次會被撤職?

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等於九個記過)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

Q4記過和記大過怎麼換算?

記過三次併為記大過一次;上游還有三申誡換一記過(第24條),是同一條換算鏈。

Q5什麼叫『當然撤職』?

達法定累計門檻時撤職效果自動發生,不需另開撤職程序、非長官裁量。

Q6廢止起役是什麼意思?

志願士兵達門檻時,原核定起役處分被廢止,並於一定期間不得志願入營。

Q7被記過想救濟要怎麼做?

在處分核定前或法定救濟期限內提申訴/申辯,爭取降為申誡或撤銷,逾期該次處分確定並納入累計。

Q8怎麼盤點自己離撤職門檻多遠?

把一年內的申誡、記過、記大過全部換算合併,看距離一年三大過還剩幾步。

Q9已逼近門檻優先處理哪一個過?

優先處理最新、尚未確定的那一個,因為跨過門檻後是當然生效、難以回頭。

Q10申訴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本法救濟程序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一般行政救濟為 30 日,實際依現行條文為準)。

Q11記過 vs 申誡差在哪?

申誡較輕,三申誡換一記過;記過較重,三記過換一記大過,都在同一換算鏈。

Q12當然撤職 vs 一般撤職處分差在哪?

一般撤職須個案裁量作成處分;當然撤職是累計達門檻自動發生,無裁量空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_NOTE本條為台灣軍懲法特有的累計換算/當然汰除機制,他國軍紀制度結構不同,無可驗證對應條文,全填 nul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190927 制定)

禁足,除演習教育外,禁止其出營艦。

(024021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非所屬之下級軍人、軍屬,有認為違犯紀律者,得訓止之,如認為應處罰者,得通報其所隸長官核辦。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部屬之犯行,如出於罰權以外時,應立即報請直隸長官核辦。

(0560623 全文修正)

上將之懲罰,由總統核定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二十一條增訂志願士兵廢止起役之懲罰,酌作文字修正。又原條文後段未定明累滿三大過撤職之停止任用期間,以致於現行實務上累滿三大過之撤職,須另報請撤職權責機關,再次召開懲罰評議會以決定停止任用期間,作業程序過於繁複,亦影響部隊管理,爰增訂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其撤職停止任用或廢止起役不得志願入營之期間為一年。另因該撤職或廢止起役,屬法律效果之擬制,受懲罰人於一年內記滿三大過,即逕生該法律效果,權責機關無須另依第五十七條規定召開懲罰諮詢會,作成撤職或廢止起役處分,惟為利受懲罰人知悉並得據以提起行政救濟,將於累滿第三次大過之最後一次記過(或申誡)處分中,敘明逕生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效果,併予敘明。

(0190927 制定)

禁足,除演習教育外,禁止其出營艦。

(024021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非所屬之下級軍人、軍屬,有認為違犯紀律者,得訓止之,如認為應處罰者,得通報其所隸長官核辦。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部屬之犯行,如出於罰權以外時,應立即報請直隸長官核辦。

(0560623 全文修正)

上將之懲罰,由總統核定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第二十一條增訂志願士兵廢止起役之懲罰,酌作文字修正。又原條文後段未定明累滿三大過撤職之停止任用期間,以致於現行實務上累滿三大過之撤職,須另報請撤職權責機關,再次召開懲罰評議會以決定停止任用期間,作業程序過於繁複,亦影響部隊管理,爰增訂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其撤職停止任用或廢止起役不得志願入營之期間為一年。另因該撤職或廢止起役,屬法律效果之擬制,受懲罰人於一年內記滿三大過,即逕生該法律效果,權責機關無須另依第五十七條規定召開懲罰諮詢會,作成撤職或廢止起役處分,惟為利受懲罰人知悉並得據以提起行政救濟,將於累滿第三次大過之最後一次記過(或申誡)處分中,敘明逕生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效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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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3 條規定:「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然撤職,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