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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懲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勤務上之正當行為。
  2.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從輕或免除其懲罰。
  3.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勤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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