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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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條規定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勤務上正當行為四種情形不受懲罰,過當僅得減免。
Q · 軍人出手制止暴力或緊急救人,會被當違紀懲罰嗎?
不一定,符合四款阻卻事由就不算違紀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條第一項,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勤務上之正當行為四種情形,違紀根本不成立,不受懲罰。但兩個但書要注意:防衛或避難過當者僅「得從輕或免除」(第二項),非當然免責;勤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主張「避免自己危難」的緊急避難(第三項)。
白話解讀
同樣一個動作,在某些情況下會被懲罰,在另一些情況下完全沒事。第9條就是那張「免罰通行證」的清單。你為了防衛自己或別人,對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你為了避開緊急危難,迫不得已採取行動(緊急避難);你依照法令做事;你執行勤務上的正當行為,這四種情況下的「違紀」根本不成立違紀,不受懲罰。但這張通行證有兩個你必須知道的細節:第一,防衛或避難如果「過當」(用力過猛、超出必要),只能「從輕或免除」,不是當然無罪;第二,緊急避難中「避免自己危難」這一條,對於勤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例如消防、救難、作戰崗位)不適用,因為你的職責本來就是面對危難,不能拿避難當逃避的藉口。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條為軍事懲戒的阻卻違法總則性規範,列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勤務上之正當行為四款阻卻事由,使具備正當性的行為從違紀名單上排除;並以過當減免條款與特別義務人排除條款,劃出正當行為容許範圍的精細界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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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同袍打人我出手制止把他壓制,結果我被調查,這合理嗎?
如果對方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你出手是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屬於第9條第1款的正當防衛,本來就不成立違紀。重點在『現在』和『必要』:侵害必須正在發生、手段不能明顯過當。若在對方已停手後還繼續攻擊,就可能從正當防衛掉進防衛過當,只能依第二項從輕或免除。
Q2救災時我違反了程序但救了人,會被罰嗎?
可能適用第9條第2款的緊急避難: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的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可以免罰。但要注意第三項:如果你是勤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救難、消防本就是你的職責),避免自己危難不適用於你。救別人的危難仍受保護,但不能用怕危險逃避職責內的危難。
Q3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條是什麼?
軍紀阻卻違法總則,列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勤務上正當行為四款,符合者違紀不成立、不受懲罰。
Q4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差在哪?
正當防衛對抗現在不法侵害、護權利;緊急避難避免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且特別義務人不得主張自保避難。
Q5什麼叫勤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
對危難負有勤務承擔義務者,如消防、救難、作戰崗位,職責本就是面對危難,不得以保命主張避難。
Q6依法令之行為跟正當執勤差在哪?
依法令之行為是依合法法令所為;勤務上正當行為是執行勤務範圍內的正當作為,兩者皆不具違法性。
Q7被指違紀怎麼主張第9條阻卻事由?
逐款檢視行為 → 主張『不成立違紀』而非求減輕 → 保全急迫情境證據 → 過當則改依第二項主張減免。
Q8防衛過當還能爭取什麼?
依第二項『得從輕或免除』,舉證當下情境急迫、無法精確拿捏力道的客觀條件,爭取免除而非僅減輕。
Q9主張阻卻事由要準備什麼證據?
現場、傷勢、目擊證人、時間序紀錄,證明侵害正在進行或危難緊急、手段未明顯過當。
Q10對軍紀懲罰不服的救濟期限多久?
自處分送達或知悉時起算法定救濟期間,阻卻主張應於調查與陳述意見階段及早提出,具體以現行法為準。
Q11第9條 vs 刑法阻卻違法差在哪?
四款幾乎準用刑法第21、23、24條母型,差別在第9條僅處理軍紀懲罰,不涉刑事責任本身。
Q12第9條 vs 第8條(責任條件)差在哪?
第8條處理故意過失的責任有無,第9條處理行為有正當理由的違法性排除,兩者共同篩除不可罰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前提情境 | 保護客體 | 過當效果 | 特別義務人限制 |
|---|---|---|---|---|
| 正當防衛(第1款) | 對抗現在不法之侵害 | 自己或他人權利 | 得從輕或免除(第2項) | 無特別排除 |
| 緊急避難(第2款) | 避免緊急危難、不得已 |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得從輕或免除(第2項) | 避免『自己』危難不適用(第3項) |
| 依法令之行為(第3款) | 依合法法令 | 法令授權範圍 | 不適用過當減免條款 | 無 |
| 勤務上正當行為(第4款) | 執行勤務之正當行為 | 職務正當執行 | 不適用過當減免條款 | 無 |
前提情境
- 正當防衛(第1款)
- 對抗現在不法之侵害
- 緊急避難(第2款)
- 避免緊急危難、不得已
- 依法令之行為(第3款)
- 依合法法令
- 勤務上正當行為(第4款)
- 執行勤務之正當行為
保護客體
- 正當防衛(第1款)
- 自己或他人權利
- 緊急避難(第2款)
-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依法令之行為(第3款)
- 法令授權範圍
- 勤務上正當行為(第4款)
- 職務正當執行
過當效果
- 正當防衛(第1款)
- 得從輕或免除(第2項)
- 緊急避難(第2款)
- 得從輕或免除(第2項)
- 依法令之行為(第3款)
- 不適用過當減免條款
- 勤務上正當行為(第4款)
- 不適用過當減免條款
特別義務人限制
- 正當防衛(第1款)
- 無特別排除
- 緊急避難(第2款)
- 避免『自己』危難不適用(第3項)
- 依法令之行為(第3款)
- 無
- 勤務上正當行為(第4款)
- 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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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90927 制定)
宣告懲罰時,應使受罰者之直屬上官及其同等級以上者陪列。
(0240215 全文修正)
罰薪。以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為限,其期間至多不得過兩個月。
(0411125 全文修正)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等於記大過一次,有記功者,可分別抵銷,有其他功績者,得分別徹銷。 在同一考績期內所記之過除抵銷或徹銷外,每記過一次,可以其考績之總平均分數三分扣抵,記大過滿三次者撤職。
(0560623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0971230 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同一過犯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行懲罰。 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同一過犯行為經依本法懲罰或依法懲戒後,不得再次懲罰,以符一事不二罰之現代法治國家要求。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促使部隊注意軍紀。
(1040421 全文修正)
懲罰經核定送達後,三個月內再為違失行為者,得從重懲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後段有關加重懲罰之重要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並依實需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三、至是否從重懲罰,由權責長官審酌決定。
(1130715 全文修正)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懲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勤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從輕或免除其懲罰。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勤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一及第八條說明二、(二)。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係參酌刑法第二十二條制定,惟刑法上之「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五號判決參照),而軍人執行之勤務,除一般例行性差勤外,亦包含偶發或臨時性任務,二者概念未必全然相同,爰將本款及第三項所定「業務」修正為「勤務」。 四、第二項將「減輕懲度」修正為「從輕」,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三。
- 人權名詞
- 依法令之行為名詞
- 免除名詞
- 適名詞
宣告懲罰時,應使受罰者之直屬上官及其同等級以上者陪列。
罰薪。以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為限,其期間至多不得過兩個月。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等於記大過一次,有記功者,可分別抵銷,有其他功績者,得分別徹銷。 在同一考績期內所記之過除抵銷或徹銷外,每記過一次,可以其考績之總平均分數三分扣抵,記大過滿三次者撤職。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同一過犯行為經依本法懲罰或依法懲戒後,不得再次懲罰,以符一事不二罰之現代法治國家要求。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過犯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促使部隊注意軍紀。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後段有關加重懲罰之重要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並依實需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三、至是否從重懲罰,由權責長官審酌決定。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修正理由同第一條說明一及第八條說明二、(二)。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係參酌刑法第二十二條制定,惟刑法上之「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五號判決參照),而軍人執行之勤務,除一般例行性差勤外,亦包含偶發或臨時性任務,二者概念未必全然相同,爰將本款及第三項所定「業務」修正為「勤務」。 四、第二項將「減輕懲度」修正為「從輕」,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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