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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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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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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懲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
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
依法令之行為
。 四、勤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從輕或
免除
其懲罰。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勤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
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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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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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罰種類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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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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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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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刑事偵查之競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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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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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懲罰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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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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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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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懲罰之作成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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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懲罰之執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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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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