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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軍人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2. 前項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外,軍人無服從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而仍執行者,應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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