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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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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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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軍人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前項命令違反刑事
法律
者,除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外,軍人無服從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
非
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而仍執行者,應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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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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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罰種類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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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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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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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刑事偵查之競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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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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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懲罰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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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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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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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懲罰之作成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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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懲罰之執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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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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