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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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誡,以書面為之。
- 2.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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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規定,申誡以書面為之,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是軍紀懲罰累進制度最輕的一階。
Q · 軍中收到申誡會怎樣?要緊嗎?
申誡三次就併成記過一次,會往上累進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申誡須以書面為之,且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它雖是最輕的人事懲罰,但不是孤立的小提醒——三個申誡換一個記過,記過再依第23條向上換算到記大過、撤職。換言之,手上這張書面申誡是累進階梯的第一格,輕忽它等於默許它進入累計。
白話解讀
在所有軍中懲罰裡,申誡是最輕的一種,輕到很多人收到一張申誡的書面就隨手收進抽屜。但別小看它。第二項寫得很冷靜: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也就是說,申誡不是孤立的小提醒,它是整個懲罰累進階梯的最底層第一格。三個申誡升一個記過,再順著記過的換算鏈往上爬:三記過一大過、一年三大過當然撤職(第23條)。你手上這張看似無關緊要的申誡,其實是那條通往撤職的長鏈最初的一環。看懂它,你就不會因為輕忽最小的處分,而在不知不覺中被一路往上推。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規範「申誡」此一人事懲罰。申誡須以書面為之,屬軍人懲罰種類中最輕之處分;其法律效果在於累進換算——申誡三次即視為記過一次,再依記過、記大過之換算鏈向上累積,構成軍紀懲罰累進制度的最底層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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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誡是最輕的處分,有必要花力氣去申訴嗎?
有,尤其當你身上已經有其他申誡時。三次申誡視為一次記過,記過再往上換算到撤職,所以申誡不是孤立的小事。判斷要不要申訴,別只看這一張的份量,要看它在你整年累計裡的位置,臨門一腳的那一張價值遠超過它的名目。
Q2申誡一定要用書面嗎?長官口頭唸幾句算不算?
第24條第一項明定申誡以書面為之。長官口頭的告誡、提醒不是法定的申誡,原則上不會進入三次視為記過的累計。分清書面申誡和口頭告誡很重要,只有前者具有法律上的累進效果,收到書面那一刻才是你該認真看待和保存的時點。
Q3申誡幾次會變成記過?
依第24條第二項,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再依第23條向記大過、進而向撤職的方向累進換算。
Q4軍中申誡會怎樣?
申誡須以書面作成且會累進,三次視為記過一次,再往記大過、撤職方向換算。
Q5申誡和記過差在哪?
兩者在同一換算線上,輕重不同但相連,三申誡=一記過,差別只在一個次數門檻。
Q6什麼是書面申誡?
依第24條第一項,申誡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的最輕人事懲罰,口頭告誡不算。
Q7申誡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申誡本身為最輕處分,但三次即視為記過一次,具有向上累進換算的效果。
Q8軍中收到申誡怎麼申訴?
確認累計位置 → 核對書面內容 → 留存說明佐證 → 於法定期限內依申訴程序提出。
Q9怎麼知道自己的申誡快併成記過?
盤點本年度已有幾次申誡,第三次一到即視為記過一次,此時最該謹慎。
Q10申誡核定前能不能爭取從輕?
可在核定前提出說明,爭取以口頭告誡等更輕方式處理,並保留書面往來。
Q11申誡的救濟期限怎麼算?
申誡為書面處分,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提出申訴,逾期確定並納入累計,具體日數以現行法為準。
Q12口頭告誡 vs 書面申誡差在哪?
只有書面申誡具三次換記過的累進效果,口頭告誡原則上不進入累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輕重 | 作成方式 | 累進效果 |
|---|---|---|---|
| 申誡 | 最輕 | 書面 | 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
| 記過 | 中 | 書面 | 依第23條向記大過換算 |
| 記大過 | 重 | 書面 | 累積達一定數可致撤職 |
輕重
- 申誡
- 最輕
- 記過
- 中
- 記大過
- 重
作成方式
- 申誡
- 書面
- 記過
- 書面
- 記大過
- 書面
累進效果
- 申誡
- 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 記過
- 依第23條向記大過換算
- 記大過
- 累積達一定數可致撤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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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90927 制定)
立正,限定立正自某時起至某時止,但不得接連過三小時。
(024021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非所屬之下級軍人,有認為違反紀律者,得訓止之,如認為應處罰者,得通報其所隸長官核辦。
(0560623 全文修正)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非奉權責長官核准,不得外出營區;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係不分平日或假日連續執行,最長三十日,平均使用到八至十個例假日。實務上同為檢束十日,因個別起始日不同,其使用之平日或假日數亦有別,產生不公,爰統一修正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並將上限修正為十日。 三、適度強化檢束懲罰之內容,定明實施自我反省,藉以區別與士兵禁足之不同,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申誡,以書面為之。 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行懲罰實務上言詞申誡後,仍會作成書面以作為人事管考,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刪除原言詞申誡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三、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第四十五點前段規定「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審酌懲罰累計效果將影響軍人權益,宜於本法規範,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申誡累計計算記過一次之基準,俾利執行。
- 申誡名詞
立正,限定立正自某時起至某時止,但不得接連過三小時。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各級長官對於非所屬之下級軍人,有認為違反紀律者,得訓止之,如認為應處罰者,得通報其所隸長官核辦。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係不分平日或假日連續執行,最長三十日,平均使用到八至十個例假日。實務上同為檢束十日,因個別起始日不同,其使用之平日或假日數亦有別,產生不公,爰統一修正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並將上限修正為十日。 三、適度強化檢束懲罰之內容,定明實施自我反省,藉以區別與士兵禁足之不同,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行懲罰實務上言詞申誡後,仍會作成書面以作為人事管考,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刪除原言詞申誡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三、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第四十五點前段規定「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審酌懲罰累計效果將影響軍人權益,宜於本法規範,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申誡累計計算記過一次之基準,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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