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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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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誡,以書面為之。
  2. 2.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規定,申誡以書面為之,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是軍紀懲罰累進制度最輕的一階。

Q · 軍中收到申誡會怎樣?要緊嗎?

申誡三次就併成記過一次,會往上累進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申誡須以書面為之,且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它雖是最輕的人事懲罰,但不是孤立的小提醒——三個申誡換一個記過,記過再依第23條向上換算到記大過、撤職。換言之,手上這張書面申誡是累進階梯的第一格,輕忽它等於默許它進入累計。

白話解讀

在所有軍中懲罰裡,申誡是最輕的一種,輕到很多人收到一張申誡的書面就隨手收進抽屜。但別小看它。第二項寫得很冷靜: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也就是說,申誡不是孤立的小提醒,它是整個懲罰累進階梯的最底層第一格。三個申誡升一個記過,再順著記過的換算鏈往上爬:三記過一大過、一年三大過當然撤職(第23條)。你手上這張看似無關緊要的申誡,其實是那條通往撤職的長鏈最初的一環。看懂它,你就不會因為輕忽最小的處分,而在不知不覺中被一路往上推。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規範「申誡」此一人事懲罰。申誡須以書面為之,屬軍人懲罰種類中最輕之處分;其法律效果在於累進換算——申誡三次即視為記過一次,再依記過、記大過之換算鏈向上累積,構成軍紀懲罰累進制度的最底層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誡是最輕的處分,有必要花力氣去申訴嗎?

有,尤其當你身上已經有其他申誡時。三次申誡視為一次記過,記過再往上換算到撤職,所以申誡不是孤立的小事。判斷要不要申訴,別只看這一張的份量,要看它在你整年累計裡的位置,臨門一腳的那一張價值遠超過它的名目。

Q2申誡一定要用書面嗎?長官口頭唸幾句算不算?

第24條第一項明定申誡以書面為之。長官口頭的告誡、提醒不是法定的申誡,原則上不會進入三次視為記過的累計。分清書面申誡和口頭告誡很重要,只有前者具有法律上的累進效果,收到書面那一刻才是你該認真看待和保存的時點。

Q3申誡幾次會變成記過?

依第24條第二項,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再依第23條向記大過、進而向撤職的方向累進換算。

Q4軍中申誡會怎樣?

申誡須以書面作成且會累進,三次視為記過一次,再往記大過、撤職方向換算。

Q5申誡和記過差在哪?

兩者在同一換算線上,輕重不同但相連,三申誡=一記過,差別只在一個次數門檻。

Q6什麼是書面申誡?

依第24條第一項,申誡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的最輕人事懲罰,口頭告誡不算。

Q7申誡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申誡本身為最輕處分,但三次即視為記過一次,具有向上累進換算的效果。

Q8軍中收到申誡怎麼申訴?

確認累計位置 → 核對書面內容 → 留存說明佐證 → 於法定期限內依申訴程序提出。

Q9怎麼知道自己的申誡快併成記過?

盤點本年度已有幾次申誡,第三次一到即視為記過一次,此時最該謹慎。

Q10申誡核定前能不能爭取從輕?

可在核定前提出說明,爭取以口頭告誡等更輕方式處理,並保留書面往來。

Q11申誡的救濟期限怎麼算?

申誡為書面處分,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提出申訴,逾期確定並納入累計,具體日數以現行法為準。

Q12口頭告誡 vs 書面申誡差在哪?

只有書面申誡具三次換記過的累進效果,口頭告誡原則上不進入累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輕重作成方式累進效果
申誡最輕書面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記過書面依第23條向記大過換算
記大過書面累積達一定數可致撤職

輕重

申誡
最輕
記過
記大過

作成方式

申誡
書面
記過
書面
記大過
書面

累進效果

申誡
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記過
依第23條向記大過換算
記大過
累積達一定數可致撤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自衛隊法第46条(懲戒処分の戒告 — 最も軽い懲戒)
韓國군인사법상 징계처분 중 견책(가장 가벼운 징계)
中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警告 — 最轻的处分)
德國Wehrdisziplinarordnung (WDO) — Verweis (einfache Disziplinarmaßnahme)
法國Code de la défense — sanction disciplinaire du premier groupe (avertissement / réprimande)
美國UCMJ Article 15 (non-judicial punishment) — written reprimand/admon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190927 制定)

立正,限定立正自某時起至某時止,但不得接連過三小時。

(024021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非所屬之下級軍人,有認為違反紀律者,得訓止之,如認為應處罰者,得通報其所隸長官核辦。

(0560623 全文修正)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非奉權責長官核准,不得外出營區;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係不分平日或假日連續執行,最長三十日,平均使用到八至十個例假日。實務上同為檢束十日,因個別起始日不同,其使用之平日或假日數亦有別,產生不公,爰統一修正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並將上限修正為十日。   三、適度強化檢束懲罰之內容,定明實施自我反省,藉以區別與士兵禁足之不同,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申誡,以書面為之。   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行懲罰實務上言詞申誡後,仍會作成書面以作為人事管考,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刪除原言詞申誡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三、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第四十五點前段規定「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審酌懲罰累計效果將影響軍人權益,宜於本法規範,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申誡累計計算記過一次之基準,俾利執行。

  • 申誡名詞
(0190927 制定)

立正,限定立正自某時起至某時止,但不得接連過三小時。

(024021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11125 全文修正)

各級長官對於非所屬之下級軍人,有認為違反紀律者,得訓止之,如認為應處罰者,得通報其所隸長官核辦。

(0560623 全文修正)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10404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規定係不分平日或假日連續執行,最長三十日,平均使用到八至十個例假日。實務上同為檢束十日,因個別起始日不同,其使用之平日或假日數亦有別,產生不公,爰統一修正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並將上限修正為十日。   三、適度強化檢束懲罰之內容,定明實施自我反省,藉以區別與士兵禁足之不同,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行懲罰實務上言詞申誡後,仍會作成書面以作為人事管考,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刪除原言詞申誡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三、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第四十五點前段規定「申誡三次視同記過一次」,審酌懲罰累計效果將影響軍人權益,宜於本法規範,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申誡累計計算記過一次之基準,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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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4 條規定:「申誡,以書面為之。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