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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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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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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退除給與,由
懲戒
法院判決剝奪被付懲戒人已依法
審定
之退除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減少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除給與,應
按
最近一次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前服役年資計算。但被付懲戒人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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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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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罰種類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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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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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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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刑事偵查之競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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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4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懲罰程序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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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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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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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懲罰之作成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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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懲罰之執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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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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