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懲罰法17

快速跳轉
  1. 1.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
  2. 2.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軍人未受撤職廢止起役之懲罰,或未依法考為不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得申請回勤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責機關應許其回復勤務,並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
  3. 3.停止勤務軍人死亡者,得視情節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7 條規定,軍人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半數,事由消滅且未受撤職等懲罰者得申請回復勤務並補發未發本俸。

Q · 軍人被停職後是不是就完全沒薪水了?

不是,停職期間仍可領本俸半數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7 條,停止勤務軍人於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半數,並非全額停薪。停職事由消滅後,若未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也未經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退伍,可申請回復勤務,權責機關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准其回復,並補發停職期間未發給的另一半本俸。

白話解讀

很多被停職的軍人最焦慮的是:沒勤務了,是不是就斷炊了?答案是沒有。停職期間你還能領本俸(薪額)的一半。更關鍵的是後半段:等停職事由消滅,只要你沒被撤職、沒被廢止起役、也沒被考核成不適服現役而退伍,你可以申請回復勤務,而且機關「應該」准你回去,連同停職期間少領的那一半薪水一起補發。這個「應」字是重點,代表這不是長官的恩惠,是你的權利。甚至如果停職的軍人不幸在期間內過世,那筆沒領到的薪水也會補發,由依法能領撫卹金的人具領。停職不是把你打入冷宮,它是一個有退路、有補償的暫時狀態。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7 條規範軍人停止勤務期間的待遇與後續處理: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半數;停職事由消滅且未受撤職、廢止起役懲罰或考核退伍者得申請回復勤務並補發未發本俸;停職軍人死亡者,其未發本俸得視情節補發,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停職只領半薪,那另一半是不是就沒了?

不一定沒。如果停職事由消滅後你沒被撤職、廢止起役,也沒被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退伍,機關應該准你回復勤務並補發停職期間未發的那一半本俸(第17條)。補薪不會自動入帳,要在申請回復勤務時一併書面主張,才不會被機關以「沒申請」為由拖著。

Q2停職的人如果過世了,那筆扣住的薪水怎麼辦?

不會消失。第17條第三項規定,停職軍人死亡的,得視情節補發停職期間未發的本俸,由依法得領撫卹金的人具領。誰能領這筆錢要看軍人撫卹條例的受益順位,家屬間若有爭議是依撫卹法規而非一般繼承順位來定。

Q3軍人停職有薪水嗎?

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7 條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半數,並非全額停薪,這是法定待遇而非長官裁量。

Q4停職半薪和罰薪、降級差在哪?

停職半薪是調查期間的暫時待遇可回復補發;罰薪、降級是確定的財產或人事懲罰,性質與效果完全不同。

Q5什麼叫回復勤務?

停職事由消滅且未受撤職等排除事由者,得申請回到原職務,機關應准回復並補發停職期間未發本俸。

Q6停職和撤職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停職是暫時狀態且可回復;撤職是確定懲罰,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回復。

Q7軍人停職後怎麼申請回復勤務?

停職事由消滅後以書面向權責機關申請回復勤務,並一併主張補發未發本俸,越早提出爭議越少。

Q8停職補薪金額怎麼算?

停職期間月領為本俸半數,補發總額為本俸半數乘以停職月數,以權責機關核定及現行法令為準。

Q9申請回復勤務要準備什麼?

備齊停職起訖日、薪資明細,書面申請書中明文主張回復勤務與補發未發本俸,將兩者綁在同一份文件。

Q10機關拖著不補薪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不在撤職、廢止起役、考核退伍三種排除事由內,未落入則機關不補站不住腳,可循公法給付爭議救濟。

Q11停職領半薪 vs 撤職停薪差在哪?

停職領本俸半數且可能補回另一半;撤職撤除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無回復與補薪空間。

Q12停職事由消滅就一定能回去嗎?

原則上是,但若受撤職、廢止起役懲罰或經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即落入排除事由,不得回復勤務。

立法沿革 6

(0190927 制定)

輕檢束,除演習教育外,不得外出,並按檢束日數罰薪五分之一,但至少不得過一月。

(0240215 全文修正)

凡受懲罰之處分者,應將其犯行及懲罰種類登記於懲罰簿,如附式第一。並得按其情形,以命令宣佈之。

(0411125 全文修正)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0560623 全文修正)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1040421 全文修正)

撤職,軍官、士官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撤職為懲罰種類之一,適用於軍官、士官,本得視受懲罰人之情節重大者,施以此類懲罰,原條文第一項係屬贅語,爰予刪除,並參照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司法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條之立法體例,修正定明撤職後,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過失或連帶處分之撤職外,受撤職懲罰辦理退伍者,係不發退除給與,為最重之懲罰。

(1130715 全文修正)

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   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軍人未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或未依法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得申請回復勤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責機關應許其回復勤務,並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   停止勤務軍人死亡者,得視情節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但未實際執行勤務,爰參酌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停職相關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   三、軍人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如未受撤職、廢止起役懲罰,或未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考評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如停止勤務期間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之停止職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停役等情形,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停役之情形)外,權責機關應許其申請回復勤務,及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復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於第二項定明申請回復勤務事由及處理。   四、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於第三項定明停止勤務軍人死亡時,其未發給之本俸(薪額),由撫卹金受領人具領。   五、至本條所稱「本俸」及「薪額」,依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指志願役現役軍人及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併予敘明。

  • 期間名詞
  • 撤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名詞
  • 法律名詞
  • 撫卹名詞
(0190927 制定)

輕檢束,除演習教育外,不得外出,並按檢束日數罰薪五分之一,但至少不得過一月。

(0240215 全文修正)

凡受懲罰之處分者,應將其犯行及懲罰種類登記於懲罰簿,如附式第一。並得按其情形,以命令宣佈之。

(0411125 全文修正)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0560623 全文修正)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10404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撤職為懲罰種類之一,適用於軍官、士官,本得視受懲罰人之情節重大者,施以此類懲罰,原條文第一項係屬贅語,爰予刪除,並參照九十九年二月九日司法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第十五條之立法體例,修正定明撤職後,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過失或連帶處分之撤職外,受撤職懲罰辦理退伍者,係不發退除給與,為最重之懲罰。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但未實際執行勤務,爰參酌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停職相關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   三、軍人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如未受撤職、廢止起役懲罰,或未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考評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如停止勤務期間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之停止職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停役等情形,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停役之情形)外,權責機關應許其申請回復勤務,及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爰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一項申請復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於第二項定明申請回復勤務事由及處理。   四、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人待遇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於第三項定明停止勤務軍人死亡時,其未發給之本俸(薪額),由撫卹金受領人具領。   五、至本條所稱「本俸」及「薪額」,依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別指志願役現役軍人及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7 條規定:「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軍人未受撤職或廢止起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