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6 條
- 1.權責長官認軍人之違紀行為情節重大,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虞者,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
- 2.前項停止勤務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權責機關認軍人已無停止勤務之必要時,得回復其勤務。
- 3.第一項停止勤務之事由未消滅,而有繼續停止勤務之必要時,前項停止勤務期間得延長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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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6條規定,軍人停職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事由未消滅得延長一次,合計上限一年,停職非懲罰。
Q · 軍人被停職可以停多久?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6條,停止勤務一次以六個月為限;停職事由未消滅且有繼續停職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再以六個月為限,合計最長一年。停職事由消滅或已無停職必要時,權責機關應回復其勤務。停職屬調查期間的預防性措施,不是懲罰本身。
白話解讀
停職不是處罰,但它的殺傷力有時比處罰還重。當權責長官認為你的違紀情節重大、有影響調查或勤務運作之虞,可以先把你的勤務停掉。注意三個關鍵數字:一次最多停六個月,事由沒消滅可以再延長一次六個月,加起來上限就是一年。這段期間你還沒被定任何罪,停職只是「預防性措施」,不是懲罰本身。這個區別非常重要:停職期間如果最後查無實據,你有權回復勤務、領回被扣的薪水。很多人搞不清楚停職和懲罰的差別,以為被停職就等於完蛋,於是不爭取、不申訴,白白把自己的權利讓掉。
法律定性
停止勤務(停職),指軍人違紀行為情節重大且有影響調查、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虞時,由權責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先行暫停其執行勤務的預防性措施。停職並非懲罰種類,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得延長一次,事由消滅時應回復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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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停職期間還算我的軍人身分嗎?▾
算。停職只是暫停你執行勤務,沒有剝奪軍人身分,你仍是現役軍人。這跟撤職(第20條,撤除軍職)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因為身分還在,停職期間依第17條仍可領半薪,最後沒被懲罰還能補發另一半。
Q2長官說要停我職停到調查結束,可以這樣嗎?▾
不行。停職有明確時限:一次六個月,事由未消滅最多延長一次,合計上限一年(第16條)。沒有「停到調查結束」這種無限期停職。調查拖過一年還沒結果,長官也不能繼續停你職,你可以據此要求回復勤務。
Q3停職算不算一種懲罰?▾
不算。停職是調查期間的預防性措施,懲罰種類規定在第18條,裡面並沒有停職。停職期間在法律上你尚未被定任何罪,把停職當成已被處分,會錯過它有時限、可回復、可補薪的重點。
Q4什麼情況長官才能停我的職?▾
須同時具備「違紀情節重大」與「有影響調查、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虞」兩個要件,不是長官心情。少一個要件,這個停職日後可能被救濟撤銷,並連帶須補薪。
Q5軍人停職最長可以停多久?▾
一次六個月,事由未消滅得延長一次再六個月,合計上限一年,沒有無限期停職。
Q6停止勤務是什麼意思?▾
調查期間先行暫停軍人執行勤務的預防性措施,非懲罰,軍人身分仍保留。
Q7停職和撤職差在哪?▾
停職暫停勤務、身分保留、可回復;撤職是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一至五年,身分終局喪失。
Q8停職是不是一種懲罰?▾
不是。懲罰種類在第18條並無停職,停職在法律上你尚未被定任何罪。
Q9軍人被停職怎麼辦?▾
要求書面載明事由與起算日 → 記下六個月到期日 → 事由消滅即書面申請回復勤務 → 逾一年主張於法無據。
Q10停職期間薪水怎麼算?▾
依第17條發本俸半數,最終未受撤職等懲罰時可請求補發未發的另一半差額。
Q11停職滿期長官不讓我回去怎麼辦?▾
事由消滅就應回復勤務,可書面申請逼機關表態,超過一年仍不解除即失去法律依據,作為救濟證據。
Q12怎麼證明停職要件不成立?▾
檢視書面載明的事由是否同時符合「情節重大」與「有影響之虞」,缺一要件即可主張停職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止勤務(第16條) | 撤職(第20條) | 一般懲罰處分(第18條) |
|---|---|---|---|
| 法律性質 | 調查期間預防性措施 | 懲罰種類之一 | 確定的懲罰 |
| 是否為懲罰 | 否 | 是 | 是 |
| 軍人身分 | 保留,仍為現役 | 撤除軍職並停止任用一至五年 | 視種類而定,多數保留 |
| 待遇 | 發本俸半數,未受懲罰可補薪(第17條) | 喪失軍職待遇 | 依種類影響待遇 |
| 時限 | 六個月、得延長一次,上限一年 | 停止任用一至五年 | 依各懲罰種類定 |
| 可否回復 | 事由消滅應回復勤務 | 不回復原職 | 處分確定不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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