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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5 條

依本法進行程序之人員,對違紀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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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懲罰程序的人員對違紀行為人有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禁止選擇性蒐證。

Q · 軍中被懲處,承辦人只看對我不利的證據,合法嗎?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依本法進行程序之人員,對違紀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這是法定義務不是恩給:承辦人若只挑對你不利的證據、對你提出的有利事證視而不見,這個程序本身就有瑕疵,可作為申訴、復審甚至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處分的理由,攻擊點是「漏未審酌足以影響結果的有利事證」。

白話解讀

被記了過、被申誡,你第一個念頭可能是「長官早就決定要修理我了,講什麼都沒用」。但這條法律站在你這邊:辦你案子的人,不是只能找你的麻煩,他在法律上有義務同時注意對你「有利」的事實。你那天缺勤其實有正當理由?你其實把任務完成了?這些有利情形,承辦人員「應一律注意」,不是「可以選擇性忽略」。這不是道德勸說,是法定義務。如果承辦人只挑對你不利的證據、對你提出的有利事證視而不見,這個程序本身就有瑕疵,你可以拿這個瑕疵去申訴、復審,甚至打行政訴訟。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為軍紀懲罰程序的客觀性義務規範,要求依本法進行程序之人員對違紀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禁止選擇性蒐證,與行政程序法第 9 條、刑事訴訟法第 2 條同屬程序客觀性義務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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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長官說我違紀,我提出的理由他根本不聽,有用嗎?

有用,而且這是你的法定武器。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辦你案子的人對你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不是只能挑對你不利的。你提出的有利事證若被無視,這個程序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把有利主張用書面提出並留存簽收紀錄,口頭講過等於沒講。

Q2這條跟刑事案件檢察官辦案有什麼關係?

是同一個原則的兩個版本。刑事訴訟法第 2 條要求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本條把同樣的客觀性義務搬到軍紀懲罰程序。內行人提示:懂這個共通原則,面對軍中懲處、刑事偵查或一般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 條),都能用同一招要求承辦人不得選擇性辦案。

Q3承辦人沒注意有利事證,處分就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必然,但這是強而有力的撤銷理由。如果承辦人明顯漏未審酌足以影響結果的有利事證,上級或法院可能認定程序違法而撤銷。內行人提示:關鍵在「足以影響結果」,無關緊要的小事被漏掉不一定能翻案,申訴時要聚焦在真正會改變懲罰輕重的那項有利事證上。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定承辦懲罰程序的人員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是軍紀懲罰的客觀性義務基礎,禁止選擇性蒐證。

Q5什麼叫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承辦人不能只看對你不利的證據,對你提出的有利事證也必須調查斟酌,是法定義務不是恩給。

Q6客觀性義務跟職權調查原則差在哪?

職權調查是機關主動查證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客觀性義務是查證時須兼顧有利不利,兩者互為表裡。

Q7第 15 條跟刑事訴訟法第 2 條差在哪?

同屬客觀性義務,刑訴第 2 條規範檢察官、本條規範軍懲承辦人,行政程序法第 9 條則是普通法版本。

Q8軍中被記過怎麼用第 15 條申訴?

彙整有利事證 → 書面送承辦單位要求依第 15 條注意 → 鎖定漏未審酌攻擊點 → 法定期間內提申訴復審。

Q9有利事證要怎麼提出才有效?

務必書面並保留簽收紀錄,口頭等於沒講;時機趕在處分正式作成前最有力。

Q10申訴復審要花多少錢、多久?

軍中申訴復審不收裁判費,但有法定期間,通常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算,以收到處分書所載期限為準。

Q11怎麼證明承辦人漏未審酌有利事證?

拿出你書面提出有利事證的送件或簽收紀錄,對照處分書理由完全未提及該事證。

Q12第 15 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 9 條哪個適用?

軍紀懲罰程序優先適用第 15 條(特別法),行政程序法第 9 條為普通法補充,原則一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 条(被告人の利益も顧慮する客観義務)
🇰🇷 韓國검사의 객관의무 법리(형사·행정 절차상 유·불리 사정 고려)
🇨🇳 中國行政处罚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原则)
🇩🇪 德國VwVfG § 24 Abs. 2(Amtsermittlungsgrundsatz:auch günstige Umstände berücksichtigen)
🇫🇷 法國Principe d'instruction à charge et à décharge(impartialité de l'administration)
🇺🇸 美國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duty to consider/disclose exculpato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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