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4

快速跳轉
  1. 1.依前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之。賠償義務人於接到賠償通知後,應於本人離營前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2. 2.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於接到賠償通知後,應於本人離營前敘明理由,向權責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其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最多不得二十四期。但賠償義務人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延長為三十期。 二、第一期應於本人離營前繳納應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金額,餘額於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三、分期賠償繳納而逾二期未繳納賠償金額者,其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應一次繳清。
  3. 3.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者,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關於應賠償金額的追繳、分期繳納以及未繳納的處理方式。 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應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應賠償的金額。當賠償義務人接到賠償通知後,應在離營前繳納全部的賠償金額。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若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賠償金額,可以向權責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方式如下: 1. 以每個月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4期。但若是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的中低收入戶證明,則可以延長至30期。 2. 第一期應在離營前繳納應賠償金額的10%以上,餘額則按照每期平均金額繳交。若有百元以下的餘數則併入第一期繳交。 3. 若分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賠償金額超過2期,則未到期的期數即視為已到期,應一次繳清。 根據該條第3款的規定,若賠償義務人到期未繳納,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可以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相關資訊來源: -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http://www.mnd.gov.tw/Upload/OperationLaw/relatedfile/file/01/official_duty/all_Body_1051105.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 條規定:「依前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繳之。賠償義務人於接到賠償通知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