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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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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人員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本俸及加給;服役未滿三個月者,應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實際受領之本俸及加給。
  2. 2.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不列計應賠償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回答所提到的相關參考資料,針對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3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志願士兵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完成現役的最少年限,他們或者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保證人,必須按照其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的比例賠償。這裡的本俸及加給是指根據該志願士兵的職位和服役時間所確定的薪資。 根據該條款,如果志願士兵的實際服役時間未滿三個月,則賠償金額應該以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為基準。如果服役時間超過三個月,則賠償金額應該按照未滿整月的時間來計算,不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時間。具體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和案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志願士兵在核定起役後服役了兩個月,但由於某些原因無法完成最少年限,他應該根據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來作為賠償金額。另外,如果另一位志願士兵在核定起役後僅服役了兩週,因為服役未滿三個月,賠償金額應該按照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計算。 參考資料: -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 相關法律文件和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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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人員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