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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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回答所提到的相關參考資料,針對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3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志願士兵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完成現役的最少年限,他們或者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保證人,必須按照其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的比例賠償。這裡的本俸及加給是指根據該志願士兵的職位和服役時間所確定的薪資。 根據該條款,如果志願士兵的實際服役時間未滿三個月,則賠償金額應該以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為基準。如果服役時間超過三個月,則賠償金額應該按照未滿整月的時間來計算,不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時間。具體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和案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志願士兵在核定起役後服役了兩個月,但由於某些原因無法完成最少年限,他應該根據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來作為賠償金額。另外,如果另一位志願士兵在核定起役後僅服役了兩週,因為服役未滿三個月,賠償金額應該按照實際受領的本俸及加給計算。 參考資料: -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 相關法律文件和案例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核定名詞
-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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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