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
- 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或徵集入營履行兵役義務人員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或常備兵後備役人員申請志願再入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志願書: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或再入營核定文令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未成年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二、保證書: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志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賠償責任。
- 前項志願書及保證書應載明發生賠償義務時,自願接受執行之意旨,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及由核定志願士兵起役之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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