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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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中的法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2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第1款的規定,未滿足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的人員應獲得賠償。 例如,如果一名志願士兵在服役期間因某些原因不適合或無法完成現役最少年限,他有資格獲得賠償。 2. 根據該法條第2款的規定,在申請志願士兵入營或再次入營時,應提供相關文件。 例如,志願士兵在進行甄選或再入營申請時,需要檢附志願書和保證書。志願書應包括志願士兵的服役年限和應遵守的事項,未成年志願士兵需由法定代理人與其一起簽署。保證書則由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提供,保證志願士兵在發生賠償義務時承擔連帶責任。 3. 志願書和保證書應妥善保存。 根據該法條第3款的規定,志願書和保證書應放在志願士兵的兵籍資料袋中,並且永久保存在權責機關。這是為了確保發生賠償義務時,志願士兵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執行,並提供相應的保證。 參考資料: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修正自 2020 年 8 月 5 日) -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修正自 2020 年 8 月 5 日)
- 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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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