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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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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
  2. 2.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或徵集入營履行兵役義務人員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或常備兵後備役人員申請志願再入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志願書: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或再入營核定文令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未成年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二、保證書: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志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賠償責任。
  3. 3.前項志願書及保證書應載明發生賠償義務時,自願接受執行之意旨,分別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及由核定志願士兵起役之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中的法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2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法條第1款的規定,未滿足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的人員應獲得賠償。 例如,如果一名志願士兵在服役期間因某些原因不適合或無法完成現役最少年限,他有資格獲得賠償。 2. 根據該法條第2款的規定,在申請志願士兵入營或再次入營時,應提供相關文件。 例如,志願士兵在進行甄選或再入營申請時,需要檢附志願書和保證書。志願書應包括志願士兵的服役年限和應遵守的事項,未成年志願士兵需由法定代理人與其一起簽署。保證書則由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提供,保證志願士兵在發生賠償義務時承擔連帶責任。 3. 志願書和保證書應妥善保存。 根據該法條第3款的規定,志願書和保證書應放在志願士兵的兵籍資料袋中,並且永久保存在權責機關。這是為了確保發生賠償義務時,志願士兵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執行,並提供相應的保證。 參考資料: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修正自 2020 年 8 月 5 日) -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修正自 2020 年 8 月 5 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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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2 條規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