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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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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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1條的規定,本辦法是依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一第2項訂定的。 根據最新的「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條文,第5條之一第2項規定如下:「凡徵得志願士兵入伍,根據年齡、學歷、軍銜及其他條件,經報服役承辦機關核准後,依其所簽署之立案文書規定,定期報到受訓。」 因此,「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是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中有關志願士兵入伍程序的規定而制定的,其中包括徵集、核准報到等相關程序和細則。具體的賠償辦法內容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款以及相關法規、文件來進一步解釋。
- 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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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