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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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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2. 2.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此表明國防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後備軍人召集優待事項。 根據這個條例,相關的事項涉及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那麼這些事業的主管機關應該負責辦理相關的事項。 然而,由於提供的原文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案例或相關資訊,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1110513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110513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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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