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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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此表明國防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後備軍人召集優待事項。 根據這個條例,相關的事項涉及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那麼這些事業的主管機關應該負責辦理相關的事項。 然而,由於提供的原文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案例或相關資訊,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13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110513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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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