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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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
- 2.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
- 3.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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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定的召集,是指根據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的情況。臨時召集僅限於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37條第2款所規定的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但志願再服現役的情況則不適用臨時召集。至於一定的期間,則根據軍事需要由國防部公告。 參考資料: 1.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51&FLNO=3) 2. 兵役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01)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13 制定)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 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定召集之範圍。所稱其他法律,指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等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臨時召集限於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不包括同款所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等召集原因。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等規定,志願再服現役之人員,亦非本條例所定之後備軍人。 三、第三項就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授權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公告之。
- 兵役法法規
-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條文
- 兵役法 第 37 條條文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所定召集之範圍。所稱其他法律,指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等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臨時召集限於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不包括同款所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等召集原因。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等規定,志願再服現役之人員,亦非本條例所定之後備軍人。 三、第三項就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授權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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