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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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
- 2.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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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4條,後備軍人若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達到五次以上,應根據召訓機關或部隊的規定發放召集獎金。至於召集獎金的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的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國防部制定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這項法規的範例及相關資料可參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本身,以了解詳細的要求及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13 制定)
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 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按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以四次為限。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保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 二、第二項定明發給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並會商其他召訓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一、按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以四次為限。為鼓勵後備軍人積極參與召集訓練,並保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 二、第二項定明發給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並會商其他召訓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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