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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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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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5條,後備軍人若在解除召集後的一年內,持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則可以享有免掛號費的優惠待遇。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後備軍人在就醫時的經濟支援,以提供他們更便利的醫療資源。後備軍人在完成召集服務後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來適應民間生活,而這項優惠則能為他們節省一部份的就醫負擔。 舉例來說,一名後備軍人在解除召集後的一年內因為身體不適而到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他可以出示自己的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以獲得免掛號費的優惠。這樣一來,他就不需要支付通常需要支付的掛號費用,而能夠減輕一部份的就醫負擔。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13 制定)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
立法理由鑑於現役軍人始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減免優惠,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定明後備軍人自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亦享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之掛號費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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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3 制定)
鑑於現役軍人始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減免優惠,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福利,爰定明後備軍人自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亦享有國軍醫療院所就醫之掛號費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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