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當被保險人因案件而停職、停薪或受羈押,經判決確定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時,若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應按照規定給付保險金額,并扣除其欠繳的自付部分保險費。 這項規定保障了被保險人在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權益,確保其能夠依法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同時,也要求被保險人在這段期間繼續繳納保險費,以確保保險契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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