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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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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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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當被保險人因案件而停職、停薪或受羈押,經判決確定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時,若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應按照規定給付保險金額,并扣除其欠繳的自付部分保險費。 這項規定保障了被保險人在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權益,確保其能夠依法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同時,也要求被保險人在這段期間繼續繳納保險費,以確保保險契約的有效性。

  • 停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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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