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退伍給付,指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之保險給付。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險受益人
§ 11–16共 6 條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之法定受益人、第二項之原指定受益人及依第七條規定指定之其他親友,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原因,喪失其領受權或未及請領保險給付而先死亡時,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
-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 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
- 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之分配;未註明者,平均分配之。
-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查。
- 前項保留之保險給付,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之。
- 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給付種類、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保留其權利;保留其權利者,屆滿五年未申領即歸屬為本保險準備金,於得申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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