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退伍給付,指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之保險給付。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退伍給付的定義,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所提供的保險給付。根據這條規定,軍人在特定情況下退出軍職後可以享受該條例下的退伍給付。 參考資料: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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