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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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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退伍給付,指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之保險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退伍給付的定義,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等事故所提供的保險給付。根據這條規定,軍人在特定情況下退出軍職後可以享受該條例下的退伍給付。 參考資料: -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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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退伍給付,指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及廢止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