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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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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保機構每年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計保險之給付支出。
  2. 2.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應由國防部審核撥補。但得先由本條例修正生效後之本保險準備金計息墊付,或由承保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支應,再由國防部就應撥補部分及墊借之利息,於墊借之當年度或其後之年度編列預算,分年歸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內容,這條規定了承保機構應依照軍人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的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的給付支出。其中,財務責任歸屬包括在本條例修正生效前的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以及修正生效後屬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這些財務責任歸屬的撥補應由國防部審核決定。然而,根據規定,也可以先由本條例修正生效後的保險準備金計息墊付,或向金融機構借款支應。然後,國防部可以將應撥補部分和墊借之利息編列預算進行年度還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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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承保機構每年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