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內容,這條規定了承保機構應依照軍人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的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的給付支出。其中,財務責任歸屬包括在本條例修正生效前的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以及修正生效後屬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這些財務責任歸屬的撥補應由國防部審核決定。然而,根據規定,也可以先由本條例修正生效後的保險準備金計息墊付,或向金融機構借款支應。然後,國防部可以將應撥補部分和墊借之利息編列預算進行年度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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