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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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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配合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之行政事務支出;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
  2. 2.事務費用金額,由承保機構於年度開始前九個月,比照機關年度預算方式編列,並將預算書送後備指揮部初審後,陳轉國防部。
  3. 3.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例共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事務費的編列和使用範圍。該項規定,事務費用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的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以及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協作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的行政事務支出。這些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三點五。 第二項規定了事務費用的編列程序。該項規定,承保機構在年度開始前九個月,按照機關的年度預算方式編列事務費用預算書。然後,預算書需要送交後備指揮部初審後,再轉交國防部進一步審核。 第三項規定了事務費用的年度決算結餘的處理方式。該項規定,事務費用的年度決算結餘應全部繳納國庫。如果有不足,則按照預算程序處理。 根據上述法規,可以了解到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主要是關於軍人保險事務費用的編列和使用的規定。該條例明確了事務費用的範圍,以及編列和使用的程序,並強調了年度決算結餘的處理方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人保險事務費用的適當使用和監督。提供的參考資料主要為軍人保險條例和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可以作為該條例解釋和應用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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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