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該條例共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事務費的編列和使用範圍。該項規定,事務費用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的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以及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協作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的行政事務支出。這些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三點五。 第二項規定了事務費用的編列程序。該項規定,承保機構在年度開始前九個月,按照機關的年度預算方式編列事務費用預算書。然後,預算書需要送交後備指揮部初審後,再轉交國防部進一步審核。 第三項規定了事務費用的年度決算結餘的處理方式。該項規定,事務費用的年度決算結餘應全部繳納國庫。如果有不足,則按照預算程序處理。 根據上述法規,可以了解到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主要是關於軍人保險事務費用的編列和使用的規定。該條例明確了事務費用的範圍,以及編列和使用的程序,並強調了年度決算結餘的處理方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人保險事務費用的適當使用和監督。提供的參考資料主要為軍人保險條例和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可以作為該條例解釋和應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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