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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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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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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五條第二項
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配合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相關事項所需之行政事務支出;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
事務費用金額,由承保機構於年度開始前九個月,比照機關年度預算方式編列,並將預算書送後備指揮部初審後,陳轉國防部。
事務費年度決算結餘,應全數解繳國庫,如有不足,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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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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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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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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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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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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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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