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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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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
  2. 2.本保險財務收支短絀時,先由保險準備金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該條例提到的第五條第一項所謂財務收支結餘,是指每月的保險收入減去保險支出後所剩餘的金額。 2. 當保險財務面臨短絀時,首先必須從保險準備金中提供支應。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月份的保險收入是100,000元,而保險支出是80,000元,那麼該月的財務收支結餘就是20,000元。然而,如果保險財務面臨短絀,這個20,000元就需要從保險準備金中支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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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本保險財務收支短絀時,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