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章則之研擬。 二、業務技術之設計。 三、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記。 四、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 五、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 六、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 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 八、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九、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之建置、保管及運用。 十、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