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章則之研擬。 二、業務技術之設計。 三、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記。 四、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之保管、管理及運用。 五、保險費之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 六、各項保險給付之審議及核付。 七、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之登記。 八、業務、會計、財務收支之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九、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之建置、保管及運用。 十、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十一、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承保機構辦理的事項包括: 1. 業務章則的研擬。 2. 業務技術的設計。 3. 承保手續的辦理及異動事項的登記。 4. 保險準備金與保險費的保管、管理及運用。 5. 保險費的計算、查核、經收及登記。 6. 各項保險給付的審議及核付。 7. 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的登記。 8. 業務、會計、財務收支的統計表報及年度決算的編製。 9. 被保險人與各項給付案資料的建置、保管及運用。 10. 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辦理精算。 11. 其他有關本保險業務事項。 這些事項涉及了軍人保險業務的各個方面,包括制定相關規章、處理保險手續、管理保險準備金和保險費等。具體要求和細節可以參考軍人保險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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