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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4主管及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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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2. 2.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4條規定,軍人保險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條例允許主管機關將保險業務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也就是承保機構)來辦理。另外,為了監督軍人保險業務的執行,主管機關會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和被保險人代表組成監理會。 舉例來說,如果軍人保險的業務委託給了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那麼該公司就是承保機構。主管機關國防部則負責監督該公司的業務執行。此外,監理會可能由國防部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如內政部、財政部)、專家學者和被保險人代表組成,來監督軍人保險的運作情況。

立法沿革 5

(0421103 制定)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0451204 全文修正)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0590130 全文修正)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0990420 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受委託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中央信託局,因組織改制已不存在,另為保持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辦理之彈性,爰酌作文字修正。

(1020531 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立法理由一、本保險業務,現由承保機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為定其簡稱,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為健全監理業務及基金運作,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爰增列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421103 制定)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0451204 全文修正)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0590130 全文修正)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0990420 修正)

受委託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中央信託局,因組織改制已不存在,另為保持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辦理之彈性,爰酌作文字修正。

(1020531 修正)

一、本保險業務,現由承保機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為定其簡稱,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為健全監理業務及基金運作,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爰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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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為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