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 第 4 條(主管及辦理單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2.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