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4條規定,軍人保險的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條例允許主管機關將保險業務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也就是承保機構)來辦理。另外,為了監督軍人保險業務的執行,主管機關會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和被保險人代表組成監理會。 舉例來說,如果軍人保險的業務委託給了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那麼該公司就是承保機構。主管機關國防部則負責監督該公司的業務執行。此外,監理會可能由國防部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如內政部、財政部)、專家學者和被保險人代表組成,來監督軍人保險的運作情況。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受委託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中央信託局,因組織改制已不存在,另為保持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辦理之彈性,爰酌作文字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立法理由一、本保險業務,現由承保機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為定其簡稱,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為健全監理業務及基金運作,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爰增列第二項。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條基金之保管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受委託辦理本保險業務之中央信託局,因組織改制已不存在,另為保持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辦理之彈性,爰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保險業務,現由承保機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為定其簡稱,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為健全監理業務及基金運作,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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