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包括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3條,軍人保險包括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保險。這表示軍人保險的範圍包括了這些保險事項,提供相關保障。
軍人保險基金,其數額以全體被保險人一個月薪餉之總合為原則,但應視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軍人保險基金其數額,以全體被保險人一個月薪餉之總合為原則,但應視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軍人保險,分為死亡、殘廢二種,並附退伍給付。
本保險包括死亡、殘廢、退伍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
立法理由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爰參照就業保險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增列「育嬰留職停薪」為保險事故之一。
本保險包括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
立法理由為強化募兵制政策下官兵及眷屬之保障,並實質提升人才招募及留營等福利誘因,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之規定,增列「眷屬喪葬」為保險項目之一,以使文武保險概略衡平。
本保險包括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與原「殘廢」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軍人保險基金,其數額以全體被保險人一個月薪餉之總合為原則,但應視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軍人保險基金其數額,以全體被保險人一個月薪餉之總合為原則,但應視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
軍人保險,分為死亡、殘廢二種,並附退伍給付。
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爰參照就業保險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增列「育嬰留職停薪」為保險事故之一。
為強化募兵制政策下官兵及眷屬之保障,並實質提升人才招募及留營等福利誘因,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之規定,增列「眷屬喪葬」為保險項目之一,以使文武保險概略衡平。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與原「殘廢」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