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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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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該條例所指的軍人是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這意味著只有擔任這些職務的軍人才符合該法規的定義,而其他人則不在此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條例 範例: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的規定,一名現役軍官可以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關的保險權益。一個具體的例子可能是一名陸軍軍官,他在役期間參加了軍人保險以保護自己和家庭的利益。

立法沿革 3

(0421103 制定)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0451204 全文修正)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05901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1103 制定)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0451204 全文修正)

軍人保險,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05901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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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