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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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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填明;未詳細填明者,視同平均分配。同一順位尚有未具領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2. 2.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指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準用前項具領及分配方式規定。
  3. 3.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被保險人不得申請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指定益人。但於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撤銷其指定,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當有兩人以上的法定受益人處於同一順位時,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應同時給付給這些受益人,並且可以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取給付款項。如果受益額的分配沒有詳細填明,則視為平均分配。當同一順位還有其他尚未領取給付的受益人時,由已經領取給付的受益人負責分配給付款項。 2. 根據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當被保險人指定了兩人以上的受益人時,其死亡給付款項的領取及分配方式適用於前面所述的規定。 3. 根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後的規定,被保險人在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申請變更第六條第二項指定受益人。然而,在此之前可以撤銷指定受益人並按照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當軍人保險的被保險人名義下有兩人以上的法定受益人時,這些受益人應當同時共同領取死亡給付款項。另外,被保險人也可以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其他人領取給付款項。如果在法定受益人間的分配份額沒有詳細填明,則視為平均分配。在同一順位還有其他尚未領取給付的受益人時,已經領取給付的受益人有責任將款項分配給其他尚未領取的受益人。 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指定兩人以上的受益人,則其死亡給付款項的領取及分配方式適用於上述規定。 然而,根據上述修正案,被保險人在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申請變更第六條第二項的指定受益人。但在此之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撤銷指定受益人並按照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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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