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當有兩人以上的法定受益人處於同一順位時,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應同時給付給這些受益人,並且可以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取給付款項。如果受益額的分配沒有詳細填明,則視為平均分配。當同一順位還有其他尚未領取給付的受益人時,由已經領取給付的受益人負責分配給付款項。 2. 根據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當被保險人指定了兩人以上的受益人時,其死亡給付款項的領取及分配方式適用於前面所述的規定。 3. 根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後的規定,被保險人在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申請變更第六條第二項指定受益人。然而,在此之前可以撤銷指定受益人並按照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依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當軍人保險的被保險人名義下有兩人以上的法定受益人時,這些受益人應當同時共同領取死亡給付款項。另外,被保險人也可以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其他人領取給付款項。如果在法定受益人間的分配份額沒有詳細填明,則視為平均分配。在同一順位還有其他尚未領取給付的受益人時,已經領取給付的受益人有責任將款項分配給其他尚未領取的受益人。 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指定兩人以上的受益人,則其死亡給付款項的領取及分配方式適用於上述規定。 然而,根據上述修正案,被保險人在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不得申請變更第六條第二項的指定受益人。但在此之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撤銷指定受益人並按照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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