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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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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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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
以被保險人本人為
受益人
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
繼承人
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
核
,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本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後段
之法定受益人、第二項之原指定受益人及依
第七條
規定指定之其他親友,有本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之原因,喪失其領受權或未及請領保險給付而先死亡時,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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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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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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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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