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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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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2. 2.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之法定受益人、第二項之原指定受益人及依第七條規定指定之其他親友,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原因,喪失其領受權或未及請領保險給付而先死亡時,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是關於軍人保險的法規。根據該條例,如果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在被保險人未領取且死亡後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保險金,則這筆保險金將撥充為該保險的準備金。當繼承人請領時,後備指揮部將進行審核並按照申請時的給與基準發放保險金。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如果法定受益人、原指定受益人或根據第七條其他親友的原因而被指定的受益人,失去領取權或在未領取保險金之前死亡時,保險金也會撥充為該保險的準備金。 這些解釋都是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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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