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是關於軍人保險的法規。根據該條例,如果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在被保險人未領取且死亡後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保險金,則這筆保險金將撥充為該保險的準備金。當繼承人請領時,後備指揮部將進行審核並按照申請時的給與基準發放保險金。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如果法定受益人、原指定受益人或根據第七條其他親友的原因而被指定的受益人,失去領取權或在未領取保險金之前死亡時,保險金也會撥充為該保險的準備金。 這些解釋都是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