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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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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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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條例
第七條
規定指定
受益人
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 二、指定
公益法人
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
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之分配;未註明者,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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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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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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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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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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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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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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