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的限制。根據該條的規定,被保險人不能以其直屬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的人員作為受益人。此外,如果被保險人指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益人,則在指定時應詳細註明各受益人的給付金額。如果沒有註明,則應按平均分配。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當一位士兵在軍隊中被保險時,根據該條款,他不能指定他的直屬長官或同一連隊的人員為受益人。例如,如果一位士兵把他的父母和他的直屬長官都指定為受益人,則根據該條款,他的直屬長官不能成為受益人。另外,如果他沒有註明給付金額的分配,則保險金將平均分配給他的父母和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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