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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 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
  2. 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之分配;未註明者,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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