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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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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之人員為受益人。 二、指定公益法人者,以國內之公益法人為限。
  2. 2.指定二人以上為受益人者,應於指定時詳註給付金額之分配;未註明者,平均分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的限制。根據該條的規定,被保險人不能以其直屬長官或同一連隊(或相當單位)的人員作為受益人。此外,如果被保險人指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受益人,則在指定時應詳細註明各受益人的給付金額。如果沒有註明,則應按平均分配。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當一位士兵在軍隊中被保險時,根據該條款,他不能指定他的直屬長官或同一連隊的人員為受益人。例如,如果一位士兵把他的父母和他的直屬長官都指定為受益人,則根據該條款,他的直屬長官不能成為受益人。另外,如果他沒有註明給付金額的分配,則保險金將平均分配給他的父母和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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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受益人之限制如下: 一、指定其他親友者,不得以指定時直屬各級長官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