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根據最新的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進行解釋如下: 1.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7條的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而在結婚後發生死亡給付的情況下,則應按照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 2.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如果申請變更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的受益人,在保險公司未完成變更登記前被保險人先死亡的情況下,須在死亡通報中註明這一情況。如果因為未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則要保機關應負責追回這筆款項。 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