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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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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 2.申請變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變更登記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者,應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根據最新的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進行解釋如下: 1.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7條的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而在結婚後發生死亡給付的情況下,則應按照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 2.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如果申請變更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的受益人,在保險公司未完成變更登記前被保險人先死亡的情況下,須在死亡通報中註明這一情況。如果因為未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則要保機關應負責追回這筆款項。 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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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