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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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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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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已依本條例
第七條
規定指定其他親友為
受益人
,結婚後其死亡給付,應依本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申請變更本條例
第七條
規定之受益人,在承保機構未辦妥
變更登記
前而被保險人先死亡,須在死亡通報內註明,其因未加註明而誤發保險給付者,應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回。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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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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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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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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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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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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