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共有三項內容。根據第一項規定,若因地域環境限制而無法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仍可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送後備指揮部備查。根據第二項規定,保留的保險給付需要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根據第三項規定,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的申請人需提供死者的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給付種類、遺族姓名以及不可抗力事由等詳細資訊登記,並通報後備指揮部保留其權利。若保留給付的申請人在屆滿五年內未申領,該保留給付則歸屬為本保險準備金。若在申請時才提出申請,後備指揮部將專案審核並按當時申請時的給付基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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