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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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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月製表附冊送後備指揮部備查。
  2. 2.前項保留之保險給付,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之。
  3. 3.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者,得由原屬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將死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給付種類、遺族姓名及不可抗力事由詳為登記,通報後備指揮部保留其權利;保留其權利者,屆滿五年未申領即歸屬為本保險準備金,於得申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共有三項內容。根據第一項規定,若因地域環境限制而無法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仍可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送後備指揮部備查。根據第二項規定,保留的保險給付需要由後備指揮部依需要公告招領。根據第三項規定,辦理保留給付申領權的申請人需提供死者的死亡原因、時間、地點、階級、年資、給付種類、遺族姓名以及不可抗力事由等詳細資訊登記,並通報後備指揮部保留其權利。若保留給付的申請人在屆滿五年內未申領,該保留給付則歸屬為本保險準備金。若在申請時才提出申請,後備指揮部將專案審核並按當時申請時的給付基準發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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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得保留保險給付申領權,由承保機構列冊存記,並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