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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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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所定之月支數額或俸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中,提到了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的定義。根據該細則,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是根據國防部所提報並由行政院核定的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中所規定的月支數額或俸額來確定。以適用於軍人的具體範例來說,如果國防部核定的俸給表中將某個軍人的月支數額定為10,000元,那麼該軍人的每月保險基數金額即為10,000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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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