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所定之月支數額或俸額為準。
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中,提到了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的定義。根據該細則,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是根據國防部所提報並由行政院核定的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中所規定的月支數額或俸額來確定。以適用於軍人的具體範例來說,如果國防部核定的俸給表中將某個軍人的月支數額定為10,000元,那麼該軍人的每月保險基數金額即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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