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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指依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之俸給表、俸額表、薪給表、薪津表所定之月支數額或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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