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軍人保險的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的實際收支情況和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確定後,送立法院備查。精算的工作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每1至3年辦理一次,每次精算50年的資料。精算所需的費用由軍人保險的事務費支付。但在精算時,屬於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的財務責任歸屬,不計入軍人保險的保險費率。 根據國防部軍事保險局網站的資料,軍人保險的保費計算是由該局各年度進行精算,並報請行政院確定後支付事務費,約定了精算的範圍和週期。同時,根據該網站的資料,該局進行精算的工作是由專業的精算師進行,以確定軍人保險的實際收支情況和保費率的適當性。因此,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軍人保險的財務穩健和保費的公平與合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