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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2. 前項精算,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每一年至三年辦理一次,每次精算五十年,所需經費,由本保險之事務費支付。但精算時,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財務責任歸屬,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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