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第1項規定了志願士兵甄選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期間的保險費由所屬要保機關全額負擔,這意味著這些士兵在基礎訓練期間的保險費用由軍方承擔而不需要自己支付。第2項規定了保險費用的計算方式,根據自付部分、所屬要保機關補助部分或全額補助金額進行分別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的部分會四捨五入計算。第3項規定了如果被保險人在當月的第二天之後加保或退保未滿一個月,保險費用將按全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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