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所屬要保機關應分別列入年度預算,按月隨同被保險人自付部分,撥付承保機構。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0條第6項的規定,政府應該補助或負擔保險費,保險費是根據被保險人所屬的保險單位,分別列入年度預算,並且與被保險人自付的部分一起每月撥付給承保機構。 例如,如果一個人是一名現役士兵並且參加軍人保險,根據這條法規,政府會列入預算,並提供一部分的保險費用,而這部分保險費和士兵自付的部分一起每月支付給承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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