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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 10 條(保險費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
  2. 前項費率,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由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但精算時,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3.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本俸為準。
  4.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
  5.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6.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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