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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11繳費義務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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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1條,繳交保險費未滿30年但已經滿足30年的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同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可依照該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作為教授,我可提供以下參考資料舉例證明這個條文的應用。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繳付保險費未滿30年後突然去世,那麼其遺屬仍可以依照軍人保險條例的規定領取保險給付。這也反映了第11條中提到的保險費由國庫負擔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繳付保險費未滿30年但已經滿足30年後遭遇意外事故去世,他的遺屬可以向軍人保險機構申請保險給付,因為該軍人已經符合條例中提到的繳費義務轉移的條件。根據條例,這筆保險給付的負擔將由國庫負擔。

立法沿革 4

(0421103 制定)

被保險人參加軍人保險,滿二十年者,免予續繳保險費。

(0451204 全文修正)

前條規定由國庫補助及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列入年度預算。

(0590130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三十年者,其自付保險費免予扣繳,改由國庫負擔。

(0990420 修正)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為強化本保險財務結構,及維護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滿三十年免繳保險費之既得或期待權益,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且其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得領取本保險給付。

(0421103 制定)

被保險人參加軍人保險,滿二十年者,免予續繳保險費。

(0451204 全文修正)

前條規定由國庫補助及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列入年度預算。

(0590130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三十年者,其自付保險費免予扣繳,改由國庫負擔。

(0990420 修正)

為強化本保險財務結構,及維護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滿三十年免繳保險費之既得或期待權益,爰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且其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得領取本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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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