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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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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軍人保險的給付金額是以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月份的保險基數為標準進行計算。具體而言,保險金額會根據當時的保險基數進行給付。這意味著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月份前有過調整保險基數的情況,則給付金額會根據調整前的保險基數計算。

立法沿革 3

(0421103 制定)

軍人保險之保險給付,分死亡、殘廢、退職退伍或復員三種,並以決定給付之當月份被保險人本人或同職級被保險人之薪餉為標準,依左列各項規定給付之。   死亡給付之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陣亡或因執行公務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至四十八個月。   二、因病或意外傷害致死者,給付三十個月至四十個月。   殘廢給付之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受傷致成一等殘者,給付二十四個月至三十二個月。二等殘者給付一十八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三等殘者給付一十二個月至一十六個月,重機障者給付六個月至八個月。   二、因病或意外傷害成殘或重機障者,按前款規定給付四分之三。   退職退伍或復員給付之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保險滿二年者給付一個月。   二、保險超過二年至滿十年者,自第三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月。   三、保險超過十年至滿十五年者,自第十一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月。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至滿二十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月。   五、保險超過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月。   六、保險未滿二年者,無息退還其已繳部份之保險費。

(045120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參加軍人保險滿二十年者,免予續繳保險費。

(0590130 全文修正)

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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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103 制定)

軍人保險之保險給付,分死亡、殘廢、退職退伍或復員三種,並以決定給付之當月份被保險人本人或同職級被保險人之薪餉為標準,依左列各項規定給付之。   死亡給付之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陣亡或因執行公務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至四十八個月。   二、因病或意外傷害致死者,給付三十個月至四十個月。   殘廢給付之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受傷致成一等殘者,給付二十四個月至三十二個月。二等殘者給付一十八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三等殘者給付一十二個月至一十六個月,重機障者給付六個月至八個月。   二、因病或意外傷害成殘或重機障者,按前款規定給付四分之三。   退職退伍或復員給付之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保險滿二年者給付一個月。   二、保險超過二年至滿十年者,自第三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月。   三、保險超過十年至滿十五年者,自第十一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月。   四、保險超過十五年至滿二十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月。   五、保險超過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月。   六、保險未滿二年者,無息退還其已繳部份之保險費。

(0451204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參加軍人保險滿二十年者,免予續繳保險費。

(0590130 全文修正)

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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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條例第 12 條規定:「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保險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