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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軍人保險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死亡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2.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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